中共黑龙江省信访局机关纪委关于印发《省信访局机关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定》的通知
(黑信纪发〔2010〕2号)
机关各支部:
现将《省信访局机关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尤其是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中共黑龙江省信访局机关纪委
2010年4月15日
省信访局机关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定
为规范和促进局机关党员干部尤其是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现依据中央颁发的《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简称
《廉政准则》)制定局机关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定。
一、重大意义
中央指出:“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现依据
《廉政准则》重新制定局机关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若干规定,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是保障党员干部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手中权力和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二、行为规范
(一)禁止利用职权职务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1、 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2、 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3、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4、不准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5、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6、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二)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7、不准以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