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9、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10、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11、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三)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使用规定。
12、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13、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14、不准私存私放公款;
15、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16、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17、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18、不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19、不准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四)禁止违反选拔任用干部规定。
20、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21、不准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22、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23、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24、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25、 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26、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27、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五)禁止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28、不准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29、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亲属的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
30、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31、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
32、不准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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