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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黑龙江省信访局机关纪委关于印发《省信访局机关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定》的通知

  8、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9、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10、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11、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三)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使用规定。

  12、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13、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14、不准私存私放公款;

  15、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16、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17、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18、不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19、不准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四)禁止违反选拔任用干部规定。

  20、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21、不准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22、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23、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24、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25、 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26、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27、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五)禁止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28、不准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29、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亲属的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

  30、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31、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

  32、不准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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