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34、不准纵容配偶、子女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六)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35、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费用;
36、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批准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37、不准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38、不准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39、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七) 禁止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40、不准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市场经济活动;
41、不准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项目投资等;
42、不准干预和插手资金借贷等事项;
43、不准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44、不准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八)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
45、不准搞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46、不准虚报工作业绩;
47、不准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48、不准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49、不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50、不准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行为活动。
三、措施保障
(一)强化廉政教育。经常开展以廉洁从政为主题的警示教育活动,举办
《廉政准则》报告会,警钟长鸣,从思想上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道德防线。
(二)强化检查监督。局机关纪委每季度深入各支部督促检查中央
《廉政准则》和本机关《廉政规定》的贯彻落实,不定期通报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推进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