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主席团工作规则》、《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专门协会工作规则》、《天津市各级残联代表大会代表履行代表职责实施办法》的通知

  十五、专门协会秘书处对委员提出的建议、意见应及时办理。对残疾人普遍关心、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提交各专门协会主席会议或与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必要时提交市残联理事会,或建议以提案形式向市人大、政协进行呼吁。

第五章 工作要求

  十六、专门协会委员会应代表本类别残疾人的利益,针对本类别残疾人的特殊需求提供服务,协助并配合残联做好工作,团结、教育本类别残疾人。促进各类别残疾人之间的融合,残疾人与健全人之间的融合,推动“三个活跃”目标的实现。
  十七、专门协会委员会要加强自身建设,明确委员分工和职责,注重发挥委员作用,建立委员作用发挥考评机制。加强专门协会主席、副主席与委员间联系,专门协会主席、副主席每季度要与委员至少联系一次,沟通情况,了解工作要求、意见和建议。
  十八、专门协会委员会通过市残联对各区县专门协会进行联系和指导。
  十九、专门协会委员会要配合市残联,每年在爱耳日、全国助残日、爱眼日、国际聋人节、国际盲人节、世界精神卫生日、国际残疾人日及其他重要节日期间,开展相应活动。
  二十、专门协会应及时将残疾人事业的重要信息和进展情况提供给专门协会各位委员,对涉及各专门协会的专项工作,主动与市残联相关业务部门进行沟通。
  二十一、专门协会参加市外、国际活动,应会同市残联相关业务部门,及时向市残联领导书面报告。
  二十二、专门协会印章由市残联组联部统一保管。专门协会行文和印章使用,由本协会主席签批。重要事项及文件报市残联领导签发。

第六章 附则

  二十三、市残联对专门协会召开会议和开展各项活动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以确保专门协会开展工作。
  二十四、专门协会委员会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设在市残联组联部,协助各专门协会处理日常工作。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