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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主席团工作规则》、《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专门协会工作规则》、《天津市各级残联代表大会代表履行代表职责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十五、本工作规则由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附件3:
天津市各级残联代表大会代表履行代表职责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发挥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代表大会作用的意见》和市残联第五次代表大会精神,切实发挥我市各级残联代表大会代表作用,依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市和区县残联将发挥残联代表大会代表作用纳入理事会议事日程和年度工作计划,确定一位副理事长分管,明确一个部门及一名联络员,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落实同级残联代表大会代表履职工作。
  第二条 市和区县残联每年召开工作会议时,要邀请不少于10名同级残联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向他们通报残联工作进展和工作安排,并采取座谈会、提案等方式听取他们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市和区县残联在制定重大政策和文件过程中,要把征求同级残联代表大会代表意见作为一项制度,确保落实。
  第四条 市和区县残联党组书记、理事长和党组成员分别聘请不少于5名同级残联代表大会残疾人代表(应尽量包括不同类别残疾人)作为联系人,并充分利用会议、活动、走访慰问等时机定期或不定期听取他们意见。
  第五条 市和区县残联根据情况采取分散或集中的方式,组织本级残联代表大会代表定期进行专题学习和讨论,或者定期给本级残联代表大会代表寄发残联工作情况的文件资料、工作通讯,订阅反映残疾人工作的报刊、杂志。
  第六条 各级残联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五年,代表在任期内要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发挥代表在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中的作用。要加强调查研究,关注民生;沟通宣传、密切联系;建言献策,加强监督;努力学习,锐意进取,在本地区社会发展和现代化建设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七条 每名代表至少联系2个社区、村残协和5名残疾人,通过组织、参与活动,调查研究,走访谈心等方式,倾听残疾人呼声,了解残疾人迫切需求,及时掌握残疾人生产生活状况和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积极反映基层残疾人、残疾人工作者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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