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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对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实行居家托养服务的办法》的通知

  1、年龄超出补贴年龄范围;

  2、经民政部门审定,家庭已退出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特困救助范围;

  3、本人户口已注销;

  4、本人被劳动教养、判刑。

  对弄虚作假采取变相使用、倒取现金等行为的,一经发现立即停发居家托养服务补贴,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

  七、资金负担比例

  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补贴资金由市和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专户列支。市级负担40%,区县级负担60%。

  八、资金结算程序

  1、接受委托的公益性公司或专业性公司向居家托养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所收取的代金券,于每季度次月15日前向签章区县残联申请兑现代金券。

  2、区县残联接到兑现申请后,应通过街(乡镇)残联了解服务对象对结算单位服务质量的满意度,核实后及时兑现代金券。并将支付资金数据和凭据录入扫描到《天津市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业务管理系统》。

  3、每年7月20日前和12月20日前,市残联根据《天津市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业务管理系统》中各区县居家托养服务补贴资金支出总额,按40%的比例拨付市级补贴资金。

  九、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由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补贴审批表

  区县     街道(乡镇)     居(村)

姓  名

 

年  龄

 

身份证号

 

性  别

 

户口性质

 

婚姻状况

 

残疾类别

 

残疾等级

 

残疾证号

 

家庭生活

保障类型

低保

特困

证  号

 

家 庭

人口数

 

监 护 人

姓  名

 

监 护 人

联系电话

 

监 护 人

工作单位

 

家庭住址

 

申 请 人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街(乡镇)残联意见

   

审核人:          街(乡、镇)残联(盖章)

年  月  日  

区县残联

审批意见

    

审核人:         区(县)残联(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1、居家托养服务对象申请补贴时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天津市城镇居民特困救助卡》的原件、复印件。

2、街(乡镇)残联对申请材料要逐项审核,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村)委会公示,做到补贴条件、补贴标准、补贴对象三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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