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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乌鲁木齐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的决定(2010)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乌鲁木齐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0年1月21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3月1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乌鲁木齐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进行餐厨垃圾经营性运输和处置,具体办法由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的内容,作为第六条。

  二、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将餐厨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倾倒或向城市排水设施倾倒餐厨垃圾”。

  三、增加“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行政综合执法、环保、卫生、工商、公安、农牧、商务、旅游、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建立餐厨垃圾处理管理联系工作机制,通报餐厨垃圾处理相关工作,定期组织开展餐厨垃圾处理专项检查,及时查处餐厨垃圾处理中的违法行为”的内容,作为第二十条。

  四、增加“行政综合执法、环保、卫生、工商、公安、农牧、商务、旅游、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履行餐厨垃圾处理监督管理责任,在执法中发现不属本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告知有关行政机关依法查处”的内容,作为第二十一条。

  五、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增加“餐厨垃圾经营性运输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内容,作为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增加“餐厨垃圾经营性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内容,作为第七项。

  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乌鲁木齐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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