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厅转发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农字[2010]41号)
各设区市农业局:
为做好《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贯彻实施,进一步推进动物检疫工作开展,农业部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医发[2010]11号)(略),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积极开展对《办法》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办法》的颁布和实施是贯彻落实《
动物防疫法》的重要措施,对规范动物检疫行为,加强动物检疫工作,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确保动物卫生和动物产品安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都有重要意义。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做好对《办法》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省畜牧兽医局将结合全省畜牧兽医系统领导干部能力培训和其他相关培训班组织开展学习培训活动。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在5-6月份集中开展对《办法》的学习、培训和宣传。要形式多样、生动活泼,既要对养殖者、经营者开展宣传,也要对有关领导、相关部门和广大群众、广大消费者开展宣传,积极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二、切实做好动物检疫工作。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切实做好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工作,规范动物检疫行为。要落实动物检疫申报制度,规范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做到科学设置、合理布局、设施齐全、工作到位。我省力争上半年启动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工作,制定审批管理办法,严格审批。对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及其监督工作,要按照行政许可委托的规定,委托同级渔业主管部门实施。
三、加强检疫监督执法工作。强化监督检查, 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打击违反《
动物防疫法》和《办法》的违法违规行为。在执法过程中,要规范处罚行为,认真执行新制定的《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补充)》(赣农字[2010]29号)中有关《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执行中有什么情况要及时向省畜牧兽医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