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外〔2010〕44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市州、省直管县市商务局,省直有关企业: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推行“省直管县”改革的精神,我们重新制定了《
湖南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反映。原《
湖南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外〔2008〕67号)同时废止。
附件:
湖南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资金管理办法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实施国家“走出去”战略,促进我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事业的发展,加强和规范我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资金的来源为:
(一)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二)其他来源。
第三条 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资金属于财政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无偿资助。
第四条 省商务厅负责提出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拨付资金。
第二章 使用原则和使用方向
第五条 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促进我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事业的发展;
(二)符合WTO的基本规则和国际习惯;
(三)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