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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外〔2010〕44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市州、省直管县市商务局,省直有关企业: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推行“省直管县”改革的精神,我们重新制定了《湖南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反映。原《湖南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外〔2008〕67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南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资金管理办法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实施国家“走出去”战略,促进我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事业的发展,加强和规范我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资金的来源为:

  (一)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二)其他来源。

  第三条 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资金属于财政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无偿资助。

  第四条 省商务厅负责提出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拨付资金。

第二章 使用原则和使用方向

  第五条 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促进我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事业的发展;

  (二)符合WTO的基本规则和国际习惯;

  (三)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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