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境外投资,境外农、林、渔和矿业合作
1.对上年度经核准中方投资额不低于100万美元的境外投资项目及农、林、渔和矿业合作项目的前期费用给予适当支持,支持比例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50%。对能弥补国内、省内资源相对不足的境外资源性开发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2.对经国家商务部或省商务厅核准的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给予适当支持。主要对省内企业在境外建设或参与建设的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带动和辐射能力强、影响大的加工区、工业园区等各类经济贸易合作区给予支持。园区规划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平方公里,规划引进的国内企业原则上不少于5家。
(四)援外和受援
对上年度执行国家重大援外项目的单位在援外人员培训、国外示范场建设项目上给予适当支持;鼓励有援外资质的企业积极参与援外项目竞标,对中标企业的前期费用给予适当支持;对接受多、双边国际无偿援助项目的单位在前期费用上给予适当支持。前期费用支持比例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50%。
(五)境外突发事件处置
对上年度商务部门和企业处理境外突发事件的处置费用给予适当补贴,处置费用指商务部门和企业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工作人员的护照、签证、国际旅费和临时出国费用等,补贴标准参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执行。
(六)支持其他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宣传、培训、境内外重点调研、开拓国际市场、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建设等有关事项;对省级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工作经费不足部分给予适当补助。
第八条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以“通知”形式,另行确定当年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的领域和范围。
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九条 资金申请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已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书面文件;
(三)健全的财务机构及财务管理制度;
(四)按规定向商务部门报送所开展业务的统计资料;
(五)最近三年在湖南信用网上无不良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