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加强城乡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政府负责、落实规划,快补旧账、不欠新账,健全设施、加强管理”的要求,加强城乡消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确保城乡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以及消防装备等内容与其他公共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各级政府每年要组织开展城乡消防专业规划编制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对已编制城乡总体规划但缺少消防内容的,要及时补编;正在编制总体规划的,要将消防专项规划纳入其中;对已编制消防规划但不符合城乡发展要求的,要及时修编;对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要及时调整、完善;对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加强对消防供水管网、消防车通道和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完好有效。各地要结合扶贫开发、村庄整治、农村电网改造以及农村公路、人畜饮水、农村沼气、信息等工程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农村公共消防设施。2010年,对具备给水管网条件的乡镇、村寨,要利用给水管道设置消火栓;不具备给水管网条件的,要利用河流、湖泊、池塘、水渠等水源,设置消防取水设施。城市、乡镇、村庄消防通道要满足消防车辆通行要求,并保持畅通。
(九)推进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消防力量分布和火灾规律特点,大力发展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2010年,未建公安消防队 (站)的城市要全面完成公安消防队(站)建设,现有消防队(站)数量达不到要求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增建;完成昭通、保山、普洱、丽江4个市的消防特勤队建设。到2011年,完成德宏、怒江、迪庆、临沧4个州(市)的特勤队建设。大力实施“乡乡有消防队”工程,到2011年,未建立公安消防队的全国重点镇要全部建立专职消防队,未建公安消防队的旅游小镇、重点特色小镇、国家和省级历史文化名镇(村)、乡镇工业区或开发区要建立专职或者兼职消防队,其他乡镇要依托公安派出所民警、乡镇干部、民兵、治安联防人员等组建志愿消防队。到2013年,各社区、行政村、30户以上的自然村要依托村治保员、村干部、民兵等组建村志愿消防队,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边境贸易口岸、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公路特长隧道或隧道群的管理单位,以及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管理单位,要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要充分发挥保安队伍在消防安全中的作用,切实增强社会单位火灾防控水平。要大力加强合同制消防员、消防文职人员队伍建设,确保福利待遇、立功受奖和伤残抚恤等政策保障措施落到实处。
(十)加强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把加强农村消防工作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村民委员会组织管理、村民群众共同防范”的农村消防工作机制。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统筹规划,加大经费投入,切实解决制约农村消防工作发展的突出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至少每半年要组织开展1次消防安全检查,村委会每月要开展1次消防安全检查,冬春旱季、重大节假日、农业收获季节要加大检查频次,并组织村民轮流巡更。公安派出所每季度要对行政区域内单位及村委会进行1次消防安全监督抽查。要将农村消防工作作为政府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加大检查考评奖惩力度,确保工作取得实效。着力加强社区消防工作,加大社区消防组织网络建设、工作责任落实和经费保障力度,完善社区消防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培训、防火巡查、火灾预防警示等制度,形成以街道办事处为主导、以社区居委会为依托、驻社区各单位和广大群众共同参与,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社区消防工作运行机制。结合社区警务改革,完善多功能社区警务室,将社区消防监督管理纳人社区民警的工作职责,督促责任区单位、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履行消防职责,组织开展经常性的防火检查。要将社区消防工作纳入创建“文明社区”、“平安社区”、“和谐社区”评比内容,定期组织检查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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