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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耐火粘土萤石开采和生产管理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耐火粘土萤石开采和生产管理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0]61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耐火粘土和萤石的开采及生产管理,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采取综合措施对耐火粘土萤石的开采和生产进行控制的通知》(国办发[2010]1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保护耐火粘土和萤石资源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
  耐火粘土和萤石是有限且不可再生的宝贵矿产资源,广泛应用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近年来,一些企业过度开采、生产加工耐火粘土和萤石,导致资源保有储量快速下降,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集约利用资源,不利于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从产业准入、矿山开采、生产计划、产能控制、税收、环境保护、出口管理等各个方面采取综合措施,进一步加强对耐火粘土和萤石开采及生产加工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严格控制开采和生产总量
  从2010年起,我省对耐火粘土和萤石实行开采总量和生产总量双重控制。省国土资源厅要将国土资源部下达的耐火粘土和莹石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分解下达到相应矿山开采企业。省发展改革委要研究制定并上报我省年度生产总量指令性计划。省工业信息化委要将工业信息化部下达的年度生产指令性计划分配到相应生产企业并督促其执行。其他有关部门要做好开采控制指标和生产指令性计划落实的协调服务,并做好上一年度指令性计划和开采总量指标执行情况对口上报工作。
  三、从严控制新增开采产能
  从2010年起,我省不再受理新的耐火粘土和萤石勘查、开采新立出让计划和登记申请,省国土资源厅原则上暂停受理网上登记申请配号。对 2010年1月2日前已受理的新立和扩大矿区范围的登记申请,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办理。对2010年1月2日后受理的非高铝粘土的登记申请,须经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并在配号申请中作出说明。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职能分工,采取有力措施,加强行业准人和生产经营管理。要严格落实对生产企业规模、技术、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监管要求,限期淘汰工艺水平低、污染严重的落后生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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