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完善包括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在内的法律服务体系,拓展法律服务领域、方式及功能,规范法律服务主体、行为、秩序和管理。坚持并完善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法律援助质量监督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
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高素质执法队伍。依法完善政法干警考核录用、资格评定、选拔、任用和辞退制度。实行科学的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建立符合政法职业特点的不同职务序列。加强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建设,提高政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严肃查处司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违法违纪行为,防止和惩治司法腐败。
8、健全监督体制,强化监督实效。
加强监督体系建设,确保有法必依、违法必纠。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为重点,构建全方位的监督网络,健全制度、完善机制、规范程序、创新形式、保障效果。充分运用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民主监督及党内监督等各种监督手段,增强监督实效和合力,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须赔偿。
加强和改进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贯彻《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加强对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坚决查处各种违纪违法案件,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加强廉政法制建设,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强化人大、政府、司法的监督职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对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通过开展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计划财政审计报告和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加大对“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监督力度,坚决纠正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等现象。加强对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监督等层级监督和审计、监察等专项监督,强化对重要部门、重大事项和重要岗位的监督,实行严格的决策责任追究和绩效评估制度,确保各级行政部门依法严格履行职责。强化司法监督,着力健全司法救济功能,依法保障公民诉讼权利,重点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有罪不究、违法办案、裁判不公等问题。
进一步完善社会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职能,规范程序、确保实效。加强人民政协以及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的监督。健全举报制度和举报网络,加强信访工作,进一步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加强舆论监督,切实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