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业厅、湖南省林业厅等关于印发《湖南省2010年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工作费用支出管理

  基层农业、林业、畜牧部门协助农业保险承保公司开展工作所需经费,应由农业保险承保公司支付。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省有关文件标准提取工作费用。

  (五)巨灾风险准备金提取

  坚持按标准计提、按程序动用风险准备金。巨灾风险准备金采取种植业(含森林)保险按当年保费收入的25%计提,能繁母猪按每头10元、奶牛按每头40元计提。由承办农业保险的省分公司设立专户,省财政与省分公司共同管理。当全省农业保险综合赔付率超过60%或出现严重灾情需要采取紧急措施时,承保机构可申请动用巨灾风险准备金。动用额度以赔付金额超过60%以上部分为限。

  (六)探索农业保险工作新思路

  鼓励承保机构开发新产品,在全省统一产品的基础上,根据各地实际,开发设计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通过个性化、差异化的产品来满足不同层次的保险需求。进一步丰富我省农业保险内容,拓宽农业保险领域,鼓励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其他种植、养殖保险。围绕我省打造现代农业、推进农业产业化要求,大力发展农房、规模畜牧业、特色水产业、园艺保险和相关产品责任保险,鼓励各地探索支持措施。

  (七)建立健全再保险机制

  农业保险的再保险是分散农业风险的有力手段,再保险机制的建立对于农业保险业务的稳定发展至关重要。承保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办理比例分保或巨灾超赔分保等再保险,建立农业再保险体系。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鼓励承保机构通过再保险等方式有效转移农业保险巨灾风险。

  四、具体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支持农业保险工作的开展,要按照分工,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共同把工作落到实处。各级财政部门要统一牵头协调有关农业保险事宜,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预算、筹集、拨付、管理、结算、监督等各项工作。市州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州)农业保险工作,并对下辖县市区(含省直管县市)农业保险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各级金融办要加强对农业保险运作过程的监督检查,认真协调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各级农业部门要做好农业灾害鉴定技术服务和农险查勘定损的协调工作;各级畜牧部门要做好参保牲畜防疫检疫、协助查勘理赔、疾病鉴定,并监督养殖户对因疾病死亡的牲畜做好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各级林业部门要做好林木的灾害鉴定和查勘定损的协调工作;各级水利、气象部门要及时分析天气形势,预报可能出现的农业灾情,以便早做防范,减少农业损失。保监部门要加强对农业保险运作过程的监督、检查。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