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养老金申请拨付程序
根据国发〔2009〕32号文件有关规定,中央财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对我省予以全额补助。各试点县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应联合行文逐级上报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一)申报材料要求
1、申请报告。主要包括本地开展新农保试点的政策规定、启动和实施情况、资金安排和到位情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2、有关附表。填报要求详见填表说明。
(二)报送审核程序
1、地方上报。新增试点县由所属市(州)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按照当年新农保试点工作要求报送申报材料;原有试点县由所属市(州)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每年3月底以前将申报材料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劳动保障厅。
2、资料审核。省财政厅和省劳动保障厅按照政策规定和新农保信息系统的相关统计数据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资金拨付办法
为确保参保农民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省财政厅和省劳动保障厅对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养老金采取“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差额多退少补”的办法,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运行年度,按年与试点县财政部门结算。具体操作程序是:
1、资金预拨。新增试点县,实施试点当年,按其申报的当年新农保参保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下同)农业户籍人口预测数和中央财政补助标准,预拨补助的基础养老金。原有试点县,在年初时按上年中央财政补助基础养老金的80%下达预算,相关资金按季预拨。
2、资金结算。每年8月底以前省财政厅按照中央财政核定的各地上年底新农保实际参保60周岁以上农业户籍人口数、地方财政资金到位情况等,对上年的中央财政补助基础养老金进行结算。同时,按照上年新农保实际参保60周岁以上农业户籍人口数和当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核定当年中央财政应补助资金,扣除年初预拨资金,并弥补(抵减)上年不足(结余)后下达。
结算公式:(略)
三、省级财政缴费补助资金申请拨付程序
根据湘政发〔2009〕38号文件精神,目前省、市(州)、县(市、区)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不含补缴)每人每年补贴30元,其中省级财政平均补助20元(对各地的具体补助标准另行通知)。各试点县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应联合行文逐级上报申请缴费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