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的通知
(哈建发〔2010〕136号)
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市)建设局:
为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全面推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提高既有公共建筑的能源利用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改善室内热环境,按照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JGJ176-2009)要求,现就认真贯彻《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既有公共建筑在进行大型修缮、改建、扩建,以及因结构或防火等方面存在安全隐患进行改造时,应按照《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要求,同步实施外围护结构等方面的节能改造。
公共建筑包括办公、旅游、商业、科教文卫、通信及交通运输用房等。
二、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前,建筑业主或组织实施单位应按照《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要求,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节能检测机构进行节能诊断,并根据节能诊断结果和节能改造判定原则与方法,确定节能改造内容和标准,确保节能改造方案和技术措施合理可行。
三、既有公共建筑在进行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时,应按照《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要求,对原结构的安全性进行复核、验算,所采用的保温材料和建筑构造的防火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等规定。
四、既有公共建筑在进行外围护结构、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供配电与照明等系统节能改造的施工及验收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和国家、省、市有关建筑节能政策法规的规定。
五、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后,外围护结构所改造部位的热工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黑龙江省实施细则》DB23/ 1269等的规定性指标限值要求,采暖空调系统应具备室温调控功能,并实现供冷、供热量的计量和主要用电设备的分项计量。对供配电与照明系统进行节能改造的,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