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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五)企业信用评价信息,由资质管理机构召集各参评部门共同对企业信用行为作出评价,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录入企业信用档案和《信用手册》。

  第九条 企业良好行为与不良行为标准,依照建设部发布的《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和哈尔滨市政府发布的《哈尔滨市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办法》执行。

  企业良好行为,由颁发《信用手册》的资质管理机构根据企业提供的相关文件经核实后录入;

  企业不良行为,由资质管理机构根据相关管理部门的处罚或处理决定文件录入档信用档案和《信用手册》。

  第十条 实行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制度。市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定期组织各参评部门召开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会议,对采集的企业信用信息进行梳理、确认,形成评价意见,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和《信用手册》。每年依据信用档案和《信用手册》记录内容,对企业信用等级进行评定,评价结果经各参评部门签署意见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和《信用手册》。

  第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和评价结果原则上每半年

  通过网络或媒体向社会发布一次。为加强对企业诚信行为的动态管理,对日常检查中发现有严重违规失信行为的企业,在履行评审和发布审批程序后,随时向社会发布。

  第十二条 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哈尔滨市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办法》规定,根据信用评价结果,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对企业实行差别化管理,将评价结果与企业的资质管理、

  市场准入和清出、项目招投标、各类评优评先挂钩,实行严格的

  “一评四挂钩制度”。

  (一)将信用评价结果与建筑市场监管挂钩。对信用好的企业实行一般监管;对信用较差的企业实行重点监管;对严重违规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情节严重的清出本市建筑市场。

  (二)将信用评价结果与资质管理挂钩。对有违规失信行为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一年内不予受理新的资质申办事项。对严重违规失信被一票否决或信用等级评定不合格的,我市有资质审批权的可对其在资质方面做出处罚;我市没有资质审批权的应当向上级资质审批机关提出处罚建议,清出本市建筑市场,列入禁入“黑名单”,一至三年内不准在我市从事各类建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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