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各县(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本级视频会议的技术组织、调度及会议系统的管理和设备调试,并处置本级会场上联线路故障。
第三条 各县(市)会场专(兼)职操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操作人员应熟练掌握会议设备及操作规程,严格按照视频会议程序和规范进行操作。各会场管理和操作人员变动时,应及时上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后方可正式上岗。
第四条 各县(市)如违反本办法,造成视频会议延误、缺席的,由市政府办公室进行通报。
视频会议组织
第五条 会议承办单位根据视频会议通知要求,组织相关单位到会,保证会场秩序良好。
第六条 各会场接到视频会议通知后,应做好本级会场安排和设备线路检查工作,发现故障及时处理。各县(市)分会场应在会场的明显位置设置标牌和会标,主要领导要设置台签。
第七条 各会场工作人员应在会议正式召开前60分钟到达会场,按规范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如需要分会场发言,应在会议正式召开前30分钟完成与主会场的调试。
第八条 会议召开期间,不发言的会场应关闭所有话筒。需要发言的会场,操作人员应根据会议议程及时切换图像、话筒和摄像机。主会场播放会议结束通知后,各分会场按操作流程关闭视频会议设备。
视频会议系统应急和保密管理
第九条 市电子政务网光纤作为市级会场与各县(市)分会场互联主线路,各县(市)分会场要建立会议备用线路。
第十条 各县(市)分会场应制定视频会议应急方案。在视频会议召开期间,会议操作人员要保证电话畅通。各会场如出现声音、图像等故障应立即与市级会场联系,启动应急方案,尽快排除故障,保障会议继续进行。
第十一条 视频会议系统出现故障时,各会场参加会议人员不得擅离会场。如故障短时间内无法排除,在得到主会场的明确指令后方可中止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