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通知》(鄂政办函〔2010〕7号),加快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综合应急救援能力,市人民政府决定依托公安消防部队组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队伍组成
全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市应急救援支队、县(市)区应急救援大队组成。市应急救援支队依托市公安消防支队组建,县(市)区应急救援大队依托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组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支(大)队长、政治委员,由公安消防支(大)队主官担任;第一政治委员由本级人民政府分管应急工作的领导担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保持原有管理体制不变的前提下,将矿山、医疗、安监、民政、交通运输、地震、环保、建设、市政、通信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纳入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调度、作战、训练体系,将应急物资储备单位和应急设备制造企业纳入应急救援体系,将应急志愿者队伍纳入社会应急动员体系。
二、指挥权限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是各级政府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的骨干力量,接受政府的统一领导,服从政府应急管理机构的管理和调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赋予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最高指挥官在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机处置权,调动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资源,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
三、工作职责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协作机制,组织应急救援联合训练、演练,完善预警联动机制和应急救援现场工作机制,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的应急救援任务。
四、经费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