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告
(第8号)
《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企业验收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4月19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5日起施行。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四日
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企业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推行清洁生产,促进我省清洁生产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
云南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企业验收是指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对自愿申请“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企业”验收的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结果是否达到云南省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有关规定的检查、评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且已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自愿申请“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企业”验收的企业。
第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对申请“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企业”验收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进行检查、评审工作。
第二章 申报要求
第五条 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云南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生产工艺、技术、装备符合国家和省相关产业政策;
(三)设置持续开展清洁生产的工作机构,并对相关人员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员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