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开展清洁生产的激励机制;
(五)制定持续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工作规划。
第六条 申请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清洁生产合格企业验收请示文件(一式二份);
(二)《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企业验收申请表》(一式二份)(附表1);
(三)实施清洁生产审核资料:
1.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已通过评估的,提供评估意见(一式二份);
2. 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未进行(通过)评估的,提供《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一式七份)。
(四)持续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工作规划(一式二份);
(五)《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成果统计表》(一式二份)(附表2);
(六)提供不少于3名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颁发的清洁生产审核员培训证书复印件(一式二份)。
第七条 申请企业登陆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网站(www.ynetc. gov.cn)下载《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企业验收申请表》,如实填写,并备齐申请验收的相关材料,报所在地州(市)工业清洁生产主管部门。
第八条 申请企业所在地州(市)工业清洁生产主管部门收到其上报的材料并进行初审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申请验收。
第三章 验收内容和程序
第九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在收到完整的申请验收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负责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行业专家组成验收组完成验收。验收组人员为3-5名,验收组现场验收时间不超过2天。行业专家在全省清洁生产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条 清洁生产合格企业验收内容:对照云南省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定量和定性指标进行检查、测算、打分。按测算分数达到评价指标体系中 “清洁生产企业”最低分数值即可验收。
第十一条 清洁生产合格企业验收程序
(一)验收组对申请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已通过评估的验收程序:
1.听取申请企业关于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情况汇报。申请企业按照《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内容,对清洁生产方案的组织落实和产生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以及对照云南省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定量和定性指标达标情况进行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