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现场查看。查阅相关资料和基础数据,按照云南省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定量和定性指标进行测算、打分。根据得分形成验收意见(见附表3)。
3.向企业反馈验收的意见。
(二)验收组对申请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未进行(通过)评估的验收程序:
1.按照《云南省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评估。
2.通过评估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2”和“3”有关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对验收组验收合格的企业进行审定,并将拟授予“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企业”称号的企业名单在本委网站上公示一周,无异议则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名义发文公布,同时颁发《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企业证书》。证书有效期限为3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所有参与清洁生产合格企业验收的部门、单位以及行业专家应当为申请企业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对泄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凡聘请参与了对申请企业进行清洁生产技术咨询或者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行业专家,不能作为对该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合格企业验收的验收组成员。
第十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将已发放并在有效期内《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单位证书》更换为《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企业证书》。
第十六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对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企业符合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的项目,在规划、生产力布点、项目核准备案优先支持;优先推荐申请国家清洁生产项目专项资金支持;在省级技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节能降耗资金等财政专项资金安排时优先支持。
第十七条 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企业按照规定享受我省各级政府制定的各种有利于实施清洁生产的产业政策、技术开发和推广政策,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并享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
三十三、
三十四、
三十五、
三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