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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企业验收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如遇云南省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修订,持有《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企业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原则上按新发布的标准重新申请验收。

  第十九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对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对一年内三次检查不符合云南省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要求的企业,撤消其称号,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或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举报在验收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涉及政府部门的,交由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及申请企业的,不予验收,涉及清洁生产合格企业的,撤销其“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企业”称号,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告;涉及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的,责令其改正,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及行业专家的,从全省清洁生产专家库除名。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5日起施行。原云南省经济委员会发布的《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单位验收管理办法(暂行)》(云经资源〔2004〕499号)同时废止。

  附表1
  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企业验收申请表

申请企业名称(签章)

 

申请企业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 司 类 型

 

所属行业

 

注册资本

(万元)

 

营业执照号码

 

主要产品产量

    

申请单位申请验收时间

申请验收时间:

20   年   月   日

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经委)验收初审意见

  

   签章     20 年 月 日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验收意见

  

签章     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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