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已被: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依法查处公共交通客运企业擅自停业和违法停驶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等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交规〔2010〕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委对原深圳市交通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依法查处公共交通客运企业擅自停业和违法停驶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等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原深圳市交通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本部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印发《深圳市依法查处公共交通客运企业擅自停业和违法停驶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深交〔2006〕193号)
2.关于印发深圳市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深交〔2006〕536号)
3.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制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交〔2005〕565号)
4.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共汽车车型配置与相关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深交〔2006〕76号)
5.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深交〔2006〕107号)
6.关于印发《深圳市空调公共汽车服务指导规范》的通知(深交〔2006〕577号)
7.关于印发《深圳市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深交〔2006〕706号)
8.关于加强进出港集装箱运输车辆监督检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交〔2005〕616号)
9.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交〔2006〕697号)
10.关于印发《深圳市出租小汽车驾驶员星级考评程序规定》的通知(深交〔2003〕146号)
11.关于印发《深圳市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转让质押登记办法》的通知(深交〔2004〕103号)
12.关于印发《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企业量化评价办法》的通知(深交〔2006〕442号)
13.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局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深交〔2005〕667号)
14.关于开展港口建设费征收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深交〔2004〕546号)
15.关于印发《深圳市港口建设费分成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交〔2006〕255号)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依法查处
公共交通客运企业擅自停业和违法停驶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
(2006年3月29日 深交〔2006〕193号)
为规范我市公共交通客运企业(以下简称客运企业)经营行为,促进我市客运企业规范经营,依法查处客运企业擅自停业和客运车辆驾驶员违法停驶行为,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依法查处公共交通客运企业擅自停业和违法停驶行为若干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依法查处公共交通客运企业擅自停业和违法停驶行为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公共交通客运企业(以下简称客运企业)经营行为,促进我市客运企业规范经营,依法查处客运企业擅自停业和公共交通客运车辆(以下简称客运车辆)驾驶员违法停驶行为,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有关用语的含义如下:
客运企业是指从事公共大巴、公共中小型客车或出租小汽车经营业务的企业。
客运车辆是指客运企业投入运营的公共大巴、公共中小型客车和出租小汽车。
擅自停业是指客运企业未经市运政管理机关批准,或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停止向乘客提供运输服务的行为,包括停止由其经营的某一线路或若干线路营运的行为。
停驶是指客运车辆驾驶员无正当理由,在其工作过程中擅自停止营运的行为。
客运企业违法行为是指客运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招投标文件、线路经营协议、服务承诺和申请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承诺书和授权书等法律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 市运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客运企业擅自停业和驾驶员违法停驶行为。
第四条 市运政管理机关依法对下列客运企业擅自停业行为进行处罚:
(一)从事公共大巴经营的客运企业擅自停业的,根据《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
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业务的企业擅自停业的,还可根据《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第
五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撤销其特许经营权。
(二)从事公共中小型客车经营的客运企业擅自停业的,根据《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
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公共中小型客车营运管理条例》第
五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取消其线路经营权。
(三)从事出租小汽车经营的客运企业擅自停业的,根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
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暂扣相应的许可证件3个月或者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市运政管理机关在扣留客运企业许可证或收回特许经营权尚未将特许经营权授予其他企业期间,应协调其他客运企业安排运力进行替代营运,维持正常的公共交通客运秩序。
第五条 客运车辆驾驶员有以下停驶行为的,属违法停驶行为:
(一)在车站、码头、口岸区域及市内主干道候客站停驶,妨碍营运秩序的。
(二)组织、煽动或胁迫其他客运车辆驾驶员停驶的。
(三)前方无障碍而故意在道路上慢驶、停驶或者以其他方法阻塞交通的。
(四)其他妨碍营运秩序、扰乱社会秩序的停驶行为。
上述违法行为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或《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的,按相关规定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出租小汽车驾驶员有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的,红色和黄色出租小汽车驾驶员由市运政管理机关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第
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吊销其驾驶准许证;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绿色出租小汽车驾驶员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市运政管理机关根据《
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管理规定》第
五十五条第(十四)项的规定,收回其驾驶准许证;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 发生停驶事件的客运企业(以下简称停运企业)应当在事件发生时及时向市运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处理,降低事态的级别和不良影响。
第八条 发生停驶事件后,停运企业应及时向市运政管理机关申请调度其他客运车辆补充发生停驶事件线路的运力,经批准后立即组织客运车辆投入营运。
停运企业无法解决或不及时解决运力调度问题的,市运政管理机关应安排其他客运企业组织运力进行替代营运。
第九条 客运车辆驾驶员有第五条规定的行为的,客运企业应当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以及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其进行处理。
第十条 停运企业不按第七条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并及时处理停驶事件的,由市运政管理机关依法按照有关擅自停业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客运企业违法行为引发第五条规定的违法停驶事件,有3部以上(含3部)出租小汽车停驶、停驶时间超过24小时的;或者公共大巴、公共中小型客车一条线路有50%以上车辆持续停驶超过3个小时的,由市运政管理机关按擅自停业依法查处。
根据客运企业违法行为的性质应由其他部门管辖的,市运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客运企业擅自停业的,市运政管理机关可提请具有相应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追究经营管理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客运企业擅自停业或驾驶员违法停驶的,除依法查处外,市运政管理机关还应依据《深圳市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行为监督检查办法》的规定对该企业按红色进行记录,被记录企业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十四条 各区运政管理机关查处客运企业擅自停业和驾驶员违法停驶行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实施。
《深圳市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深圳市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进一步落实治理工作责任制,巩固我市治理公路“三乱”成果,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完善政府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深府办〔2005〕1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能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的政策规定和工作部署,健全和落实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制定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的年度实施意见,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确保全市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
(三)组织研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公路“三乱”的有效途径,建立健全预防和治理公路“三乱”的长效机制。
(四)研究重大公路“三乱”案件的处理意见,并协调有关部门严肃查处有关违纪责任人。
(五)负责编发我市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简报,沟通信息,通报重要工作纪事、群众投诉和明查暗访等方面的情况。
二、联席会议的主办部门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主办部门为市交通局。
成员单位为市公安局、农林渔业局、物价局、纠风办、宝安区政府、龙岗区政府。
各成员单位分管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的领导为联席会议成员。各成员单位须同时指定一名联席会议联络员,承担联席会议事务的联络工作。
联席会议的日常事务由市交通局承担。
三、联席会议的议事规则
(一)联席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主办部门召集,各成员单位无特殊情况须由本单位的联席会议成员参加会议。
(二)联席会议研究的议题,由主办部门汇总提交,并在召开会议之前将相关材料送各成员单位。在召开会议期间一般不得临时动议讨论其他议题。
(三)联席会议在研究需要做出决定的议题时,参会人员的意见即代表其所委派单位的意见。
(四)涉及重大事项或联席会议无法议定的事项,由主办部门提请分管副市长或副秘书长召集联席会议进行协调研究决定。
(五)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由主办部门负责起草会议纪要,经参会单位会签后,以联席会议的名义印发至各成员单位,并抄送市政府办公厅。
(六)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四、联席会议制度的生效期限
本联席会议制度自2006年8月15日起执行。
为加强政府投资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改进政府投资公路项目建设实施方式,规范建设程序,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本市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