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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依法查处公共交通客运企业擅自停业和违法停驶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等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普通公共大巴是指其全程行驶路段均不在高速公路上的公交大巴。

  (一)车辆类型:大型营运客车;

  (二)车身长度:12m≥车身长度>9m;

  (三)等级要求:按《城市客车分等级技术要求与配置》(CJ/T162-2002)的规定,不低于等级划分“大型城市客车”中“高级”一档的相关技术配置与要求;

  (四)特别要求:

  1.尾气排放应当符合市环保部门公布的排放标准;

  2.空调系统应配置新风换气功能;

  3.制动系统应安装电涡流缓速器;

  4.前后路牌应安装在前后挡风玻璃顶部,采用电子发光显示线路编号和起讫站名;

  5.报站器应具备中(普通话)英语音播报功能;

  6.投币箱设置应便于乘客通行,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7.IC卡机使用公交行业“一卡通”系统;

  8.广告要求:

  车身广告应色彩协调,画面简洁明快及整体美观。

  车身广告的位置应当选择在车辆两侧车窗下沿以下的部位。

  车厢内除电子媒体、坐套和拉手可以设置广告外,其他空间位置可按规定悬挂或张贴线路运行图、价目表、乘车规则、禁烟标志、投诉电话及给老弱病残孕抱婴者让座等营运标志和温馨提示。

  (五)车辆投入运营的最长营运期限为8年。

  二、快速公共大巴车型配置与要求

  快速公共大巴是指其行驶路段有一段或几段为快速、高速公路的公共大巴。

  (一)车辆类型:大型营运客车;

  (二)车身长度:12m≥车身长度>9m;

  (三)等级要求:按《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2004)的规定,不低于等级划分“大型客车”中“中级”一档的相关技术配置与要求。可不设行李舱、车内行李架;

  (四)特别要求:

  1.尾气排放应当符合市环保部门公布的排放标准;

  2.空调系统应配置新风换气功能;

  3.制动系统应装置制动防抱死(ABS)和电涡流缓速器;

  4.前后路牌应安装在前后挡风玻璃顶部,采用电子发光显示线路编号和起讫站点;

  5.报站器应具备中(普通话)英语音播报功能;

  6.投币箱设置应便于乘客通行,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7.IC卡机使用公交行业“一卡通”系统;

  8.广告要求同普通公共大巴广告要求。

  (五)车辆投入运营的最长营运期限为8年。

  三、特区外普通公共中小巴车型配置与要求

  特区外普通公共中小巴是指全程行驶路段均不在高速公路上的特区外公共中小巴。

  (一)车辆类型:中型城市客车(中小巴);

  (二)车身长度:6m<车身长度≤9m;

  (三)等级要求:按《城市客车分等级技术要求与配置》(CJ/T162-2002)的规定,不低于等级划分“中型城市客车”中“高级”一档的相关规定;

  (四)特别要求:

  1.尾气排放应当符合市环保部门公布的排放标准;

  2.空调系统应配置新风换气功能;

  3.车外喷涂:车身长度6m-7.5m(含7.5m)之间的,车身油漆为金属漆,车身顶部为蓝色,色卡标准参照杜邦商用车色卡BB520标准;车身下部为银灰色,色卡参照杜邦商用车色卡BO510;车身不得做广告。

  车身长度7.6m-9m之间的,车身油漆为金属漆,车身顶部为蓝色,色卡标准参照杜邦商用车色卡BB520标准;车身下部颜色不限;广告要求同普通公共大巴广告要求;

  4.车身侧面统一喷制“深圳市公共中小巴”、“SHENZHEN MINIBUS”字样,分两行喷印,字型为宋体。中文字体大小为190×240mm,英文字体高度为90mm。“公司名称”喷制在驾驶员车门上,且呈半圆型,字型为楷体,字体大小为50×60mm。喷字颜色为“蓝紫色”;

  5.前后路牌应安装在前后挡风玻璃顶部,车身长度7.6m-9m之间的,采用电子发光显示线路编号和起讫站名;

  6.右侧路牌(腰牌)安装在前门后第一窗下处,灯箱外形尺寸为590×305mm;

  7.报站器应具备中(普通话)英语音播报功能;

  8.投币箱设置应便于乘客通行,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9.IC卡机使用公交行业“一卡通”系统。

  (五)营运期限一般为5年。营运期满后,如车辆技术条件符合营运要求,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营运期可延长1-2年。

  四、快速直达巴士车型配置与要求

  快速直达巴士是指其行驶路段有一段或几段为快速、高速公路的公共中小巴。

  (一)车辆类型:中型客车;

  (二)车身长度:6m<车身长度≤9m;

  (三)等级要求:按《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2004)的规定,不低于等级划分“中型客车”中“中级”一档的相关技术配置与要求;

  (四)特别要求:

  1.尾气排放应当符合市环保部门公布的排放标准;

  2.空调系统应配置新风换气功能;

  3.制动系统应装置制动防抱死(ABS)和电涡流缓速器;

  4.前后路牌应安装在前后挡风玻璃顶部;

  5.右侧路牌(腰牌)安装在前门前窗处;

  6.报站器应具备中(普通话)英语音播报功能;

  7.投币箱设置应便于乘客通行,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8.IC卡机使用公交行业“一卡通”系统。

  (五)营运期限为5年。营运期满后,如车辆技术条件符合营运要求,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营运期可延长1-2年。


  为优化我市公共交通线路资源配置,提高行业服务质量,促进公共交通经营企业规模化和集约化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公共大巴专营管理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公共中小型客车营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我市公共交通线路资源配置,提高行业服务质量,促进公共交通经营企业规模化和集约化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公共中小型客车营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特区内专营大巴线路经营权的取得,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公共大巴专营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期限为5年。期限届满后,有关线路应当重新组织招标投标。

  第四条 深圳市交通局(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的招标投标工作。

  客运管理专业机构、宝安区、龙岗区交通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协助本办法的实施。

  第五条 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科学量化的原则,贯彻“扶优扶强扶大”的行业发展政策。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招标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的招标投标工作。招标机构的职责如下:

  (一)组织编制招标文件;

  (二)发布招标公告;

  (三)接受投标报名,审查投标人资格;

  (四)向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公平一致地提供招标项目的相关信息并解答其关于投标活动的疑问;

  (五)组建评标委员会;

  (六)根据评委评标报告,确认并公布评标结果;

  (七)签发中标通知书等经营权中标确认文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招标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招标公告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在市级主要媒体和市主管部门网站上发布。

  第八条 招标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等信息;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标的、数量;

  (三)投标人的主要资质条件与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时间和地址;

  (五)参加投标报名的截止时间、地址及方式和要求;

  (六)其他招标人认为应予公告的事项。

  第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招标项目标的详细情况;

  (三)招标项目要求;

  (四)投标文件的编制、包装及送达要求;

  (五)开标地点、日期、时间;

  (六)评分原则、定标原则与定标程序;

  (七)经营权授权书文本;

  (八)履约保证金的标准、缴交及退还;

  (九)投放车辆的最低技术标准要求;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招标人认为须予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 招标机构应按照招标项目要求及时对报名人投标资格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应公示并及时告知报名人。

  第十一条 招标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或澄清时,应当在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是在深圳市注册的拥有相应公共交通经营权的独立法人企业,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投标。在截止之日10日前,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机构对招标文件进行解释。招标机构应以书面形式答复,并同时书面告知其他投标人,但不得说明问题来源。答复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对招标机构发出的各种信息、通知或答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确认已经收到。因投标人未及时查阅招标人发出的各种信息、通知或答复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投标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平等地获得招标信息;

  (二)自主确定投标方案;

  (三)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有关问题答疑;

  (四)查询被确定为废标或不能中标的原因;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性;

  (二)接受招标人的资格、资质审查;

  (三)按评标委员会或招标人要求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

  (四)参与并接受招投标过程的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应当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文件;

  (二)投标文件附件,包括关于投标资格的声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授权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履约保证金缴交证明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许可证正本复印件,所有复印件也可为扫描印刷件,但均须加盖公司公章;

  (三)企业基本情况及证明文件;

  (四)竞标方案;

  (五)其他招标文件要求编入的内容。

  第十七条 投标文件应当用中文简体编制,并符合招标文件提出的其他必要的格式要求。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正确封装,并按要求注明正副本,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文件所指定的地点。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缴交证明。

  第十九条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 招标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并统一封存,不得开启。

  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或未经报名程序编制的投标文件,招标机构应当拒收。

  投标人不足3个的,招标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组织招标,或者报请市主管部门决定。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一条 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

  第二十二条 开标由招标机构主持,在公证等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招标机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代表应当参加开标会。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或录音,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开标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认定为废标:

  (一)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授权人未到场确认的;

  (二)投标文件数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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