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公交站点服务设施数量、位置、式样标准、经营期限、有偿使用费、双方权利义务、履约保证金和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二条 市主管部门对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经营单位收取的有偿使用费应当纳入市财政统收统支,并专项用于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的建设维护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经营期满后,原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经营单位须将所建设的公交站点服务设施完好移交给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有关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符合有关标准和《协议》的约定,完好无损、清洁、无乱张贴,为市民提供安全、良好的服务,并进行定期维护与更新。
第二十五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公交站点服务设施及经营单位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条 考核分为不定期抽检和年度普检两种方式。
年度普检不合格的,应当在1个月内整改合格,考核结果作为授权经营的主要依据。对于整改仍不合格的,市主管部门可约定终止《协议》,并依法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未按照规划及核定位置、标准等要求擅自建设、改造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的,市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相关责任人在7天内予以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的,由市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所发生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损坏、擅自关闭、拆除公交站点服务设施,或将公交站点服务设施挪做他用的,由市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 市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维护港口和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港口及道路运输安全,促进港口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将加强对进出港集装箱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车辆)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长效监督检查机制,依法查处假牌假证、无牌无证、偷逃税费等违法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入港区作业的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和车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具有合法有效的《道路集装箱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车辆具有合法有效的《道路运输证》。驻深异地车辆还须具有《驻深运输证》。
(三)驾驶员持有合法有效的《从业资格证》。
二、我市东、西部港区联合推出了“港运通”卡,对所有进出港区作业的车辆实施IC卡管理。我局将依法对已办和新办“港运通”卡的车辆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
三、对已办理“港运通”卡的车辆对照上述条件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合法的予以保留,非法的予以取缔。
(一)各港口经营企业应当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企业注册地填写《港口企业已核发“港运通”卡企业及车辆资料一览表》(附表1)和《港口企业已核发“港运通”卡企业及驾驶员资料一览表》(附表2),并提交企业、车辆及驾驶员的相关资料,按以下方式报交通主管部门(港务主管部门)核查:
特区内注册和驻深异地车辆资料交市交通局(港务局)货运管理分局。
宝安、龙岗区注册的车辆资料分别交市交通局(港务局)委托的宝安、龙岗区交通局。
(二)核查单位收到港口经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应当依法对车辆的营运资格进行核实、甄别、确认,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书面通报港口经营企业和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对不合法的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依法查处。
(三)各港口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核查结果,在收到核查结果后的8个工作日内核销不符合法定条件车辆的“港运通”卡,并将核销结果送有关核查单位和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
四、对新办“港运通”卡的车辆,按以下程序核查:
(一)申领“港运通”长期卡的,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应当填写并向相关核查单位提交《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新办“港运通”卡(长期卡)企业及车辆监督检查登记表》(附表3)、《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新办“港运通”卡(长期卡)企业及驾驶员监督检查登记表》(附表4)及以下资料:
1.企业《道路集装箱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车辆《道路运输证》(复印件,验原件);
3.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验原件);
4.驻深异地车辆《驻深运输证》(复印件,验原件)。
有关核查单位应当在收到上述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核查结果。相关企业可凭核查结果到任一港口经营企业办理“港运通”卡。
(二)临时进入港区的异地道路集装箱运输车辆可直接到港区经营企业办理“港运通”临时卡。港口经营企业办理完毕后,应当填写《港口企业已核发“港运通”卡(临时卡)企业及车辆资料一览表》(附表5)、《港口企业已核发“港运通”卡(临时卡)企业及驾驶员资料一览表》(附表6),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办理情况报相关核查单位核查。
五、我局拟在现有“港运通”卡系统的基础上,建立交通主管部门与港口经营企业之间具备办公自动化功能的发卡核查系统,网上传递,互通相关资料,提高“港运通”卡的办理效率。
六、各核查、监督单位,港口经营企业和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应当高度重视进出港集装箱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建立长效监督检查机制,实现我市道路集装箱运输市场营运秩序的健康发展。
七、所有表格、资料及核查、办理、注销结果均可在市交通局网站查询、下载(网址:www.sztb.gov.cn)。
八、本通知自2005年10月15日起执行。
附表:1.港口企业已核发“港运通”卡企业及车辆资料一览表(略)
2.港口企业已核发“港运通”卡企业及驾驶员资料一览表(略)
3.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新办“港运通”卡(长期卡)企业及车辆监督检查登记表(略)
4.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新办“港运通”卡(长期卡)企业及驾驶员监督检查登记表(略)
5.港口企业已核发“港运通”卡(临时卡)企业及车辆资料一览表(略)
6.港口企业已核发“港运通”卡(临时卡)企业及驾驶员资料一览表(略)
7.新申办“港运通”卡核查流程图(长期卡)(略)
8.新申办“港运通”卡核查流程图(临时卡)(略)
为增强我市现代物流企业的竞争力,推动现代物流业的快速发展,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深圳现代物流业的若干意见》(深府〔2002〕174号)和全市物流工作会议精神,我们制定了《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现代物流业的发展,规范重点物流企业的认定与管理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深圳现代物流业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重点物流企业的认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市重点物流企业的认定及相关管理工作由深圳市交通局(以下称市物流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 重点物流企业认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动态评估等制度。
第二章 认定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本市重点物流企业分为以下两类:
(一)综合型重点物流企业,是指以物流组织、物流供应链管理服务为主,为固定、大型商业客户提供多环节、多方式一体化物流服务的物流企业。
(二)服务技术型重点物流企业,是指以提供管理手段、信息技术、物流咨询、物流过程控制等支持和协助,并以此为主业的物流知识产品(包括物流解决方案制订及公共物流信息系统运营服务)服务企业。
第六条 综合型重点物流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总部设在深圳;
(二)企业已经成立并具有3年以上的物流运营时间;
(三)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下同),企业总资产5000万元以上;
(四)企业申请之日起的前两年年经营收入连续超过1亿元,其中主营物流业务收入所占比例不低于70%,年利润总额不低于200万元;
(五)企业无违法、违规及严重失信等经营情况;
(六)企业须具有较为稳定的长期合作知名客户,其中至少拥有1个世界500强的客户或2-3个协议服务期在1年以上的国内知名大型客户,且能提供增值服务;
(七)企业近两年每年在本市交纳的营业税不低于80万元。
第七条 申请认定为综合型重点物流企业的,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企业部门经理及以上管理人员中本科以上学历占50%以上,大专以上学历职工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
(二)企业银行资信等级为A级以上;
(三)企业应拥有一定规模的物流基础设施,其中,自有或协议租赁期在1年以上的运输工具总吨位不少于1000吨,自有或协议租赁期在1年以上的仓库面积不少于15000平方米;
(四)企业主要生产设施与设备具有一定先进性,须有自行开发或引进的物流管理信息系统,能与主要客户实现电子数据交换,信息共享,并能实现对物流活动的实时跟踪、信息反馈;
(五)企业经营发展具有良好的成长性;
(六)企业应具有一定规模的、独立操作功能的物流服务网点,国内外网点数不少于10个;
(七)企业在深圳市、珠三角和全国具备一定的知名度和代表性,具有较高市场认同度和政府认同度;
(八)企业具有先进的企业管理理念、管理制度、发展战略及实施方案;
(九)企业具有先进的服务指标与服务指标的形成机制,如完备的物流供应商的采购与评估办法,科学的物流操作手册或客户服务指南、收费指南,有效的应急举措等。
第八条 技术服务型重点物流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总部设在深圳;
(二)企业已经成立并具有3年以上的物流技术服务运营时间;
(三)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企业总资产应在5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
(四)企业申请之日起前两年的年经营收入连续超过500万元以上,其中主营物流业务收入所占比例不低于80%,年利润总额不低于100万元;
(五)企业无违法、违规及严重失信等经营情况;
(六)企业服务的客户中有世界500强企业或两家以上全国知名企业;
(七)企业近两年每年在本市交纳的营业税不低于30万元。
第九条 申请认定为技术服务型重点物流企业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企业部门经理及以上管理人员中本科以上学历占50%以上,大专以上学历职工占职工总数的50%以上;
(二)企业银行资信等级为A级以上;
(三)企业经营发展具有良好的成长性;
(四)企业具有先进的企业管理理念、完善的管理制度、科学的企业发展战略及实施方案;
(五)企业提供的物流信息管理系统服务或物流解决方案服务,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
(六)企业在深圳市、珠三角和全国具备一定的知名度和代表性,具有较高的市场认同度和政府认同度。
第三章 认定安排及程序
第十条 市物流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年度重点物流企业认定时间及安排。重点物流企业的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一条 物流企业自愿申请认定的,应向市物流主管部门领取《深圳市认定重点物流企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认定重点物流企业申请表》;
(二)企业简介;
(三)主要物流业务及运作流程;
(四)企业与主要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及其运营情况介绍(案例);
(五)企业物流管理信息系统介绍;
(六)企业管理思想及发展战略介绍;
(七)企业主要设施设备一览表;
(八)获奖证书等荣誉证明;
(九)企业上两个年度纳税证明;
(十)相关证照,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从事物流业务相关许可证照复印件(如运输许可证等)、企业分支机构或控股企业注册、营业证照复印件;
(十一)经注册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两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十二)企业管理制度,包括客服管理制度,营运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标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