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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依法查处公共交通客运企业擅自停业和违法停驶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等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第十二条 市物流主管部门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当就申报企业诚信情况向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 市物流主管部门可以自行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对基本符合条件的,应当组织现场考察并形成考察建议。

  第十四条 专家评审工作由市物流主管部门组织。评审专家由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咨询委员会的委员和有关专家组成。

  专家评审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标准,结合考察建议进行评审,形成专家咨询意见。

  评审过程中需要相关申报企业出席会议时,相关企业应当出席并接受咨询。

  第十五条 市物流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决定拟认定的企业名单,并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公示期届满无投诉举报,或虽有投诉举报但经查证不属实的,由市物流主管部门将拟认定的企业名单上报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七条 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物流主管部门向通过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颁发重点物流企业认定文件和《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证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有虚假申报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已认定为重点物流企业的,取消其重点物流企业资格。

  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市物流主管部门3年内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十九条 重点物流企业的有效期为3年。

  市物流主管部门对重点物流企业根据有关规定每年进行一次年度考核,并建立动态考核档案。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重点物流企业资格。

  第二十条 重点物流企业有效期满后,相关企业可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认定。

  第二十一条 市物流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在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申报企业串通作弊等行为的,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已通过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其有效期至2006年12月30日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有关申报表格、评分细则和年度考核办法由市物流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1日起施行。原《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试行办法》(深物流〔2004〕1号)同时废止。


  为规范对出租小汽车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的管理,提高驾驶员综合素质和出租车行业服务水平,促进我市出租小汽车行业发展的规范化、科学化与规模化,根据国家、广东省及我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出租小汽车驾驶员星级考评程序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出租小汽车驾驶员星级考评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深圳市出租小汽车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综合素质和出租车行业服务水平,促进我市出租小汽车行业发展的规范化、科学化与规模化,根据国家、广东省及我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出租车行业发展特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驾驶员的星级考核与评定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深圳市交通局(以下称市运政管理机关)设立“深圳市出租小汽车驾驶员星级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星级的驾驶员进行考核、评定。

  第四条 市运政管理机关负责制定《深圳市出租小汽车驾驶员星级考评标准》(以下简称《星级标准》)。

  驾驶员的星级考评应严格按照《星级标准》的规定进行。

  第五条 驾驶员的星级评定应遵循自愿、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对驾驶员进行星级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由30-50名委员组成,由市运政管理机关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代表、出租车企业代表等人员中聘任。

  评审委员会接受市运政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心、熟悉出租小汽车行业;

  (二)关心、理解出租小汽车驾驶员;

  (三)廉洁奉公,联系群众,作风民主;

  (四)身体健康,能适应评审工作。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由市运政管理机关重新聘任。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在聘任期间出现不适宜或无法履行委员职责情况时,可以自行向星级评审委员会申请辞职或由市运政管理机关解除聘任。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市运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兼任。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评审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深圳市交通局出租小汽车管理分局(以下简称出租车管理部门),办公室主任由出租车管理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一)对星级评定工作的实施提出意见、建议;

  (二)审议批准星级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工作报告;

  (三)负责评定驾驶员星级;

  (四)审议与驾驶员星级评定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评审委员会会议和驾驶员星级评定工作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五条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评审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工作;

  (二)负责评审委员会会议会务工作;

  (三)执行评审委员会决议;

  (四)制订、落实驾驶员星级评审方案、计划;

  (五)指导各出租车经营企业进行驾驶员星级评定工作;

  (六)负责星级驾驶员的管理工作;

  (七)办理评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办公室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星级评定理论考试小组、固定指标(交通事故、交通违章、营运违章、服务投诉,下同)考核小组、英(粤)语考核小组、实操考核小组等机构,根据《星级标准》规定的内容对申请参加星级评定的驾驶员进行考核。

第三章 回  避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办公室考核成员在评审驾驶员星级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申请参加星级评审的驾驶员的近亲属;

  (二)是被评审驾驶员所属企业代表;

  (三)与被评审驾驶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有上列情形的委员、考核成员未进行回避的,任何人均可向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

第四章 星级考评程序

  第十八条 驾驶员星级划分为初、中、高级,其中一、二星级为初星级驾驶员,三星级为中星级驾驶员,四、五星级为高星级驾驶员。

  星级驾驶员星级标志为相应的五角星个数(一星级为一颗星,二星级为二颗星,以此类推)。

  星级标志灯由市运政管理机关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注1

  第十九条 驾驶员申请参加星级评定前的培训工作由所在企业负责。

  第二十条 驾驶员参加星级评定由所在企业推荐。

  企业将驾驶员填报的《星级驾驶员申报表》依据《星级标准》审核、确认后报办公室。

  《星级驾驶员申报表》由办公室统一制订。内容包括驾驶员姓名、籍贯、性别、年龄、行业工龄、初次领取驾驶证时间、固定指标情况、原有星级、拟申报星级等。注2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对有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在确认驾驶员符合拟申报的星级条件后,组织驾驶员进行相关考试,具体考试内容及形式由办公室制定。注3

  第二十二条 申报相关星级的驾驶员,经相关考试合格的,由办公室审核后提请评审委员会评定。注4

  第二十三条 高星级驾驶员的评定应当由评审委员会集体评定,评定结果以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多数同意通过为有效。注5

  第二十四条 获得星级的驾驶员由市运政管理机关授予相关星级证书及标志。

  第二十五条 星级驾驶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星级驾驶员星级证书、星级标志等证明驾驶员星级情况的标识由市运政管理机关监制。

  第二十七条 驾驶员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经查证属实的,取消该驾驶员所评定的星级。

  第二十八条 办公室每年对已评上相关星级的驾驶员进行一次审核。注6

  第二十九条 初、中星级驾驶员可越级晋升,高星级驾驶员须逐级晋升。注7

  驾驶员表现特别突出的,经星级评审委员会评定,可以越级授予星级。

  第三十条 星级驾驶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降至相应的星级:

  (一)未按规定要求参加星级年度审核的,降低一个星级;

  (二)连续待岗时间超过1年的,降低一个星级;

  (三)连续待岗时间超过2年的,降低二个星级;

  (四)高星级驾驶员考核年度内发生1宗非记录违章营运违章行为的,降低一个星级;

  (五)高星级驾驶员考核年度内发生2宗非记录违章营运违章行为的,降低二个星级;

  (六)高星级驾驶员考核年度内发生1宗记录违章的营运违章行为的,降低二个星级;

  (七)初、中星级驾驶员考核年度内发生2宗非记录违章营运违章行为的,降低一个星级;

  (八)初、中星级驾驶员考核年度内发生1宗记录违章的营运违章行为的,降低一个星级;

  (九)星级驾驶员考核年度内发生2宗交通违章行为的,降低一个星级数;

  (十)星级驾驶员考核年度内发生3宗交通违章行为的,降低二个星级数;

  (十一)星级驾驶员考核年度内发生1宗有理投诉记录的,降低二个星级;

  (十二)星级驾驶员考核年度内发生1宗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降低二个星级。注8

  第三十一条 星级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相应的星级:

  (一)因违反交通规则等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披露的;

  (二)有严重影响出租车行业声誉行为的;

  (三)有造成出租车行业不稳定行为的;

  (四)高星级驾驶员考核年度内发生2宗或2宗以上记录违章的营运违章行为的;

  (五)高星级驾驶员考核年度内发生3宗或3宗以上非记录违章营运违章行为的;

  (六)初、中星级驾驶员考核年度内发生3宗或3宗以上非记录违章营运违章行为的;

  (七)初、中星级驾驶员考核年度内发生2宗或2宗以上记录违章的营运违章行为的;

  (八)星级驾驶员考核年度内发生4宗或4宗以上交通违章行为的;

  (九)星级驾驶员考核年度内发生2宗或2宗以上有理投诉记录的;

  (十)星级驾驶员考核年度内发生2宗或2宗以上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十一)连续待岗时间超过3年的;

  (十二)被吊销驾驶准许证或驾驶证的;

  (十三)将星级标识或证书转借他人使用的;

  (十四)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

  (十五)因违法、犯罪等行为受到司法机关追究的。注9

  第三十二条 驾驶员星级的降低与取消由评审委员会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深圳市出租小汽车驾驶员星级考评标准

  注1 此款原文为:星级标志灯置于所驾出租车的顶灯之上。

  注2 此款原文为:《星级驾驶员申报表》由办公室统一制订。内容包括驾驶员姓名、籍贯、性别、年龄、行业工龄、初次领取驾驶证时间、固定指标情况、原有星级、拟申报星级等。

  注3 此条原文为: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对有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在确认驾驶员符合拟申报的星级条件后,组织驾驶员进行理论考试和英(粤)语听力考试。

  注4 此条原文为:第二十二条 申报初、中星级的驾驶员,经理论考试和英(粤)语听力考试合格的,由办公室审核后提请评审委员会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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