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依法查处公共交通客运企业擅自停业和违法停驶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等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依《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可以转让的红色、黄色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的转让和质押登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营运牌照转让,是指营运牌照持有人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或其他法定方式将营运牌照转移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营运牌照质押,是指营运牌照持有人将营运牌照证书移交债权人占有,将其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

  第三条 营运牌照的转让和质押,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四条 深圳市交通局是营运牌照转让和质押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第二章 转让登记

  第五条 营运牌照的转让可由牌照持有人选择采用拍卖、招投标、协议等方式进行。

  营运牌照属国有的,其转让按《深圳市国有集体企业产权交易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六条 营运牌照持有人转让营运牌照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业机构实施。

  第七条 营运牌照受让人可以是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第八条 办理转让登记时,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运牌照转让登记申请书;

  (二)营运牌照证书复印件(查验原件);

  (三)营运牌照所配置车辆的车牌号码、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

  (四)营运牌照转让合同;

  (五)身份证明材料。

  第九条 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将转让当事人双方的基本情况、营运牌照证号等信息刊登在《深圳特区报》或者《深圳商报》、《深圳法制报》等相关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0日。

  第十条 转让公示期间无其他权利人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应自公示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营运牌照转让登记,并换发营运牌照证书。

  第十一条 公示期间有其他权利人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应自接到书面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异议的副本送达登记申请人。登记申请人应当就异议事项作出书面答复,并通过法定途径解决异议事项。未作答复或者未解决异议事项的,不予办理转让登记。

第三章 质押登记

  第十二条 出质人办理质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运牌照质押登记申请书;

  (二)营运牌照证书复印件(查验原件);

  (三)营运牌照质押合同;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登记机关受理质押登记申请后,应当将出质人的基本情况、营运牌照证号、质押事项等信息刊登在《深圳特区报》或者《深圳商报》、《深圳法制报》等相关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0日。

  第十四条 质押公示期间无其他权利人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应自公示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营运牌照质押登记。

  第十五条 公示期间有其他权利人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应自接到书面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异议的副本送达出质人。出质人应当就异议事项作出书面答复,并通过法定途径解决异议事项。未作答复或者未解决异议事项的,不予办理质押登记。

  第十六条 设定质押的原因消灭时,出质人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质押注销登记手续。

  未办理质押注销登记手续的,原质押登记继续有效,出质人不得办理新的质押登记。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我市绿色出租小汽车行业的管理,引导企业依法经营和规范服务,根据《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管理规定》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企业量化评价办法》。现予印发,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企业量化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绿色出租小汽车行业的管理,引导企业依法经营和规范服务,提高企业竞争能力,根据《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管理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量化评价,是指根据企业一定时期的经营情况,对企业的基本条件、经营机制、经营管理、服务质量等方面按年度进行量化评价。

  评价结果作为评价企业和经营权延期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市交通局出租小汽车管理分局负责量化评价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量化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量化评价的具体指标及计算办法,按照本办法附件《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企业量化评价规范》(以下简称《评价规范》)和《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企业量化评价计算方法》(以下简称《计算方法》)执行。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交通局设立绿色出租小汽车企业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价委员会)。评价委员会由相关行业的专家组成。

  评价委员会主要负责企业量化评价的评审及等次确定等工作。

  第六条 设立评价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出租小汽车管理分局,负责企业量化评价的组织、协调、相关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制定、初审及公示等工作。

第三章 评价程序及办法

  第七条 量化评价应当按照企业自评、初审、公示及等次确定等程序进行。

  第八条 量化评价应当按照《评价规范》的量化指标计算分值,确定考评结果,分值≥90分的为优秀,分值≥80分的为良好,分值≥60分的为合格,分值<60分的为不合格。

  第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评价规范》的量化指标自行评价,并将自评结果和以下资料报送办公室:

  (一)《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企业量化评价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包括国税、地税)复印件;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六)停车场、营运场地《土地使用证》或租赁合同书复印件;

  (七)相关管理制度;

  (八)经营负责人和各部门、机构负责人简历和任职文件;

  (九)交通违章、事故,服务违章、投诉统计资料;

  (十)附加分依据证明;

  (十一)企业认为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 办公室收到企业自评结果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制定具体的初审方案报送评价委员会审定后,书面告知相关企业。

  第十一条 办公室应当按照初审方案的安排开展初审工作。

  初审过程中,办公室可以派员到相关企业核实有关情况,相关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初审工作结束后,办公室应当向评价委员会提交《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企业量化评价初审报告》(以下简称《初审报告》)。《初审报告》应当由有关参加评价工作的人员签字。

  第十三条 评价委员会应当根据企业自评、办公室初审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确定评价结果。

  办公室将评价委员会确定的评价结果在市交通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届满且无异议的,办公室将评价结果上报市交通局审定。

  相关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交通局申请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评价。是否重新评价由市交通局决定。决定不予重新评价的,市交通局应当书面向相关企业说明理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在填写《申请表》和提供材料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者不接受现场核实,影响评价结果的,市交通局可以根据该企业的实际情况降低其评价等次。

  第十五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评价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严重失职、利用职权谋取利益或者侵害企业合法利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处分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评价规范》和《计算方法》由市交通局另行制定,作为本办法附件,与本办法同时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企业量化评价规范
  2.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企业量化评价计算方法

  附件1
  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企业量化评价规范

指标分类

指标代码

分值

指标项目

指标标准

0.1*

停车场

性质

自有或租借(须有1年以上租赁合同)

面积(平方米/辆)

≥13

0.2*

经营场地面积(平方米/人)

≥15

0.3*

管理制度

符合规定

0.4*

管理机构

符合规定

0.5*

企业稳定

经营管理正常,企业内部没有引发任何重大员工纠纷案件

1.1*

签订劳动合同

符合规定

1.2*

签订员工服务合同

符合规定

1.3*

合同备案

符合规定

1.4*

合同一年一签制

符合规定

1.5*

承担税费

符合规定



指标分类

指标代码

分值

指标项目

指标标准

2.1

5

车辆查验到检率(%)

≥98,5分;≥90,3分;≥80,2分

2.2

5

车辆查验合格率(%)

≥98,5分;≥90,3分;≥80,2分

2.3

6

车辆查验优秀率(%)

≥80,6分;≥70,4分;≥60,2分

2.4

4

维修能力

自有一类维修企业,4分;自有二类维修企业或签订定点维修合同,2分;自修,1分

2.5

8

管理人员大/中专学历比例(%)

≥20/90,8分;≥10/80,5分;≥5/70,2分

2.6

10

企业内部评价满意度(%)

≥80,10分;≥60,5分;≥50,3分

3.1

8

交通违章率(%)

≤平均值,8分;≤5个百分点,3分;≥6个百分点,1分

3.2

10

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责任折合)

没有,10分;≥0,3分;≥0.25,2分;≥0.5,1分,按宗累计

3.3

8

营运投诉率(%)

≤平均值,8分;≤5个百分点,3分;≥6个百分点,1分

3.4

10

营运违章率(%)

≤平均值,10分;≤5个百分点,3分;≥6个百分点,1分

3.5

10

有理投诉率(%)

≤平均值,10分;≤5个百分点,3分;≥6个百分点,1分

3.6

10

车容车况检查合格率(%)

≥95,10分;≥90,6分;≥80,3分

3.7

6

星级驾驶员比例(%)

≥10,6分;≥5,3分;≥1,1分

总计

100

 

2

上级部门表彰

市级管理部门或政府,1分;省级,1.5分;国家级,2分

0.5

新闻媒体表扬

市级,0.1分;省级,0.3分;国家级,0.5分

0.3

GPS平台,电召服务

按项累计

0.5

计算机应用,企业上网

按项累计

3

停车场面积

<10平方米/辆

3

经营场地面积

<15平方米/人

2

合同纠纷等

按次累计

5

企业乱收费

按项累计

10

经营机制

按项累计

2

上级部门批评

市级管理部门或政府,1分;省级,1.5分;国家级,2分

1

新闻媒体曝光

市级,0.2分;省级,0.3分;国家级,1分

1

不配合调查

按次累计

1

不按规定上报材料、报表

按次累计

2

不配合维护营运秩序

按次累计

2

口岸区域违章情况

按次累计

备注

1.带*为企业基本条件; 

2.加分最高20分,减分不设限制。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