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依
《条例》和
《实施细则》规定可以转让的红色、黄色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的转让和质押登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营运牌照转让,是指营运牌照持有人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或其他法定方式将营运牌照转移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营运牌照质押,是指营运牌照持有人将营运牌照证书移交债权人占有,将其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
第三条 营运牌照的转让和质押,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四条 深圳市交通局是营运牌照转让和质押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第二章 转让登记
第五条 营运牌照的转让可由牌照持有人选择采用拍卖、招投标、协议等方式进行。
营运牌照属国有的,其转让按《
深圳市国有集体企业产权交易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六条 营运牌照持有人转让营运牌照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业机构实施。
第七条 营运牌照受让人可以是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第八条 办理转让登记时,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运牌照转让登记申请书;
(二)营运牌照证书复印件(查验原件);
(三)营运牌照所配置车辆的车牌号码、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
(四)营运牌照转让合同;
(五)身份证明材料。
第九条 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将转让当事人双方的基本情况、营运牌照证号等信息刊登在《深圳特区报》或者《深圳商报》、《深圳法制报》等相关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0日。
第十条 转让公示期间无其他权利人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应自公示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营运牌照转让登记,并换发营运牌照证书。
第十一条 公示期间有其他权利人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应自接到书面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异议的副本送达登记申请人。登记申请人应当就异议事项作出书面答复,并通过法定途径解决异议事项。未作答复或者未解决异议事项的,不予办理转让登记。
第三章 质押登记
第十二条 出质人办理质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运牌照质押登记申请书;
(二)营运牌照证书复印件(查验原件);
(三)营运牌照质押合同;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登记机关受理质押登记申请后,应当将出质人的基本情况、营运牌照证号、质押事项等信息刊登在《深圳特区报》或者《深圳商报》、《深圳法制报》等相关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0日。
第十四条 质押公示期间无其他权利人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应自公示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营运牌照质押登记。
第十五条 公示期间有其他权利人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应自接到书面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异议的副本送达出质人。出质人应当就异议事项作出书面答复,并通过法定途径解决异议事项。未作答复或者未解决异议事项的,不予办理质押登记。
第十六条 设定质押的原因消灭时,出质人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质押注销登记手续。
未办理质押注销登记手续的,原质押登记继续有效,出质人不得办理新的质押登记。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我市绿色出租小汽车行业的管理,引导企业依法经营和规范服务,根据《
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管理规定》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企业量化评价办法》。现予印发,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企业量化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绿色出租小汽车行业的管理,引导企业依法经营和规范服务,提高企业竞争能力,根据《
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管理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量化评价,是指根据企业一定时期的经营情况,对企业的基本条件、经营机制、经营管理、服务质量等方面按年度进行量化评价。
评价结果作为评价企业和经营权延期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市交通局出租小汽车管理分局负责量化评价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量化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量化评价的具体指标及计算办法,按照本办法附件《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企业量化评价规范》(以下简称《评价规范》)和《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企业量化评价计算方法》(以下简称《计算方法》)执行。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交通局设立绿色出租小汽车企业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价委员会)。评价委员会由相关行业的专家组成。
评价委员会主要负责企业量化评价的评审及等次确定等工作。
第六条 设立评价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出租小汽车管理分局,负责企业量化评价的组织、协调、相关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制定、初审及公示等工作。
第三章 评价程序及办法
第七条 量化评价应当按照企业自评、初审、公示及等次确定等程序进行。
第八条 量化评价应当按照《评价规范》的量化指标计算分值,确定考评结果,分值≥90分的为优秀,分值≥80分的为良好,分值≥60分的为合格,分值<60分的为不合格。
第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评价规范》的量化指标自行评价,并将自评结果和以下资料报送办公室:
(一)《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企业量化评价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包括国税、地税)复印件;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六)停车场、营运场地《土地使用证》或租赁合同书复印件;
(七)相关管理制度;
(八)经营负责人和各部门、机构负责人简历和任职文件;
(九)交通违章、事故,服务违章、投诉统计资料;
(十)附加分依据证明;
(十一)企业认为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 办公室收到企业自评结果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制定具体的初审方案报送评价委员会审定后,书面告知相关企业。
第十一条 办公室应当按照初审方案的安排开展初审工作。
初审过程中,办公室可以派员到相关企业核实有关情况,相关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初审工作结束后,办公室应当向评价委员会提交《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企业量化评价初审报告》(以下简称《初审报告》)。《初审报告》应当由有关参加评价工作的人员签字。
第十三条 评价委员会应当根据企业自评、办公室初审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确定评价结果。
办公室将评价委员会确定的评价结果在市交通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届满且无异议的,办公室将评价结果上报市交通局审定。
相关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交通局申请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评价。是否重新评价由市交通局决定。决定不予重新评价的,市交通局应当书面向相关企业说明理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在填写《申请表》和提供材料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者不接受现场核实,影响评价结果的,市交通局可以根据该企业的实际情况降低其评价等次。
第十五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评价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严重失职、利用职权谋取利益或者侵害企业合法利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处分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评价规范》和《计算方法》由市交通局另行制定,作为本办法附件,与本办法同时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企业量化评价规范
2.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企业量化评价计算方法
附件1
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企业量化评价规范
指标分类
| 指标代码
| 分值
| 指标项目
| 指标标准
|
基
本
条
件
| 0.1*
| 停车场
| 性质
| 自有或租借(须有1年以上租赁合同)
|
面积(平方米/辆)
| ≥13
|
0.2*
| 经营场地面积(平方米/人)
| ≥15
|
0.3*
| 管理制度
| 符合规定
|
0.4*
| 管理机构
| 符合规定
|
0.5*
| 企业稳定
| 经营管理正常,企业内部没有引发任何重大员工纠纷案件
|
经
营
机
制
| 1.1*
| 签订劳动合同
| 符合规定
|
1.2*
| 签订员工服务合同
| 符合规定
|
1.3*
| 合同备案
| 符合规定
|
1.4*
| 合同一年一签制
| 符合规定
|
1.5*
| 承担税费
| 符合规定
|
指标分类
| 指标代码
| 分值
| 指标项目
| 指标标准
|
经
营
管
理
| 2.1
| 5
| 车辆查验到检率(%)
| ≥98,5分;≥90,3分;≥80,2分
|
2.2
| 5
| 车辆查验合格率(%)
| ≥98,5分;≥90,3分;≥80,2分
|
2.3
| 6
| 车辆查验优秀率(%)
| ≥80,6分;≥70,4分;≥60,2分
|
2.4
| 4
| 维修能力
| 自有一类维修企业,4分;自有二类维修企业或签订定点维修合同,2分;自修,1分
|
2.5
| 8
| 管理人员大/中专学历比例(%)
| ≥20/90,8分;≥10/80,5分;≥5/70,2分
|
2.6
| 10
| 企业内部评价满意度(%)
| ≥80,10分;≥60,5分;≥50,3分
|
服
务
质
量
| 3.1
| 8
| 交通违章率(%)
| ≤平均值,8分;≤5个百分点,3分;≥6个百分点,1分
|
3.2
| 10
| 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责任折合)
| 没有,10分;≥0,3分;≥0.25,2分;≥0.5,1分,按宗累计
|
3.3
| 8
| 营运投诉率(%)
| ≤平均值,8分;≤5个百分点,3分;≥6个百分点,1分
|
3.4
| 10
| 营运违章率(%)
| ≤平均值,10分;≤5个百分点,3分;≥6个百分点,1分
|
3.5
| 10
| 有理投诉率(%)
| ≤平均值,10分;≤5个百分点,3分;≥6个百分点,1分
|
3.6
| 10
| 车容车况检查合格率(%)
| ≥95,10分;≥90,6分;≥80,3分
|
3.7
| 6
| 星级驾驶员比例(%)
| ≥10,6分;≥5,3分;≥1,1分
|
总计
| 100
| |
附
加
分
| 加
分
项
目
| 2
| 上级部门表彰
| 市级管理部门或政府,1分;省级,1.5分;国家级,2分
|
0.5
| 新闻媒体表扬
| 市级,0.1分;省级,0.3分;国家级,0.5分
|
0.3
| GPS平台,电召服务
| 按项累计
|
0.5
| 计算机应用,企业上网
| 按项累计
|
减
分
项
目
| 3
| 停车场面积
| <10平方米/辆
|
3
| 经营场地面积
| <15平方米/人
|
2
| 合同纠纷等
| 按次累计
|
5
| 企业乱收费
| 按项累计
|
10
| 经营机制
| 按项累计
|
2
| 上级部门批评
| 市级管理部门或政府,1分;省级,1.5分;国家级,2分
|
1
| 新闻媒体曝光
| 市级,0.2分;省级,0.3分;国家级,1分
|
1
| 不配合调查
| 按次累计
|
1
| 不按规定上报材料、报表
| 按次累计
|
2
| 不配合维护营运秩序
| 按次累计
|
2
| 口岸区域违章情况
| 按次累计
|
备注
| 1.带*为企业基本条件;
2.加分最高20分,减分不设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