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投标文件的编制、包装及送达要求;
(五)开标地点、日期、时间;
(六)评分原则、定标原则与定标程序;
(七)经营权授权书文本;
(八)履约保证金的标准、缴交及退还;
(九)投放车辆的最低技术标准要求;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招标人认为须予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 招标机构应按照招标项目要求及时对报名人投标资格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应公示并及时告知报名人。
第十一条 招标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或澄清时,应当在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是在深圳市注册的拥有相应公共交通经营权的独立法人企业,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投标。在截止之日10日前,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机构对招标文件进行解释。招标机构应以书面形式答复,并同时书面告知其他投标人,但不得说明问题来源。答复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对招标机构发出的各种信息、通知或答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确认已经收到。因投标人未及时查阅招标人发出的各种信息、通知或答复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投标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平等地获得招标信息;
(二)自主确定投标方案;
(三)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有关问题答疑;
(四)查询被确定为废标或不能中标的原因;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性;
(二)接受招标人的资格、资质审查;
(三)按评标委员会或招标人要求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