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参与并接受招投标过程的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应当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文件;
(二)投标文件附件,包括关于投标资格的声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授权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履约保证金缴交证明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许可证正本复印件,所有复印件也可为扫描印刷件,但均须加盖公司公章;
(三)企业基本情况及证明文件;
(四)竞标方案;
(五)其他招标文件要求编入的内容。
第十七条 投标文件应当用中文简体编制,并符合招标文件提出的其他必要的格式要求。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正确封装,并按要求注明正副本,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文件所指定的地点。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缴交证明。
第十九条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 招标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并统一封存,不得开启。
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或未经报名程序编制的投标文件,招标机构应当拒收。
投标人不足3个的,招标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组织招标,或者报请市主管部门决定。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一条 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
第二十二条 开标由招标机构主持,在公证等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招标机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代表应当参加开标会。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或录音,并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