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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二)投标人公开介绍,介绍次序通过抽签方式确定;

  (三)评委质疑;

  (四)评委认定废标或评分;

  (五)计算投标人各自的评标分;

  (六)在公证人员等的监督下,由工作人员汇总统计各投标人的得分情况。汇总统计时应按要求剔除同等数量的最高和最低得分及恶意评分后,平均计算评委评分,得出各投标人的得分,并整理出有关排序情况;

  (七)按评标总分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中标人,评标总分分数相同且影响评标结果的确定时,通过抽签确定中标人;

  (八)形成完整的评标报告,评标报告须经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后方为有效;

  (九)公开宣布中标情况,并由招标机构按评标报告在5个工作日内签发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 中标结果公布后,中标人应当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有关规定与市主管部门签订线路经营权授权书和有关文件。

  第三十条 招标机构应当在招标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退还落标的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履约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应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负责保密。对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招标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所有与评标有关文件应当归档留存备查。

第五章 履约考核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中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内,按中标方案投入足够车辆,提供全面、稳定和优质的公交服务,并到市主管部门办理有关营运手续。

  第三十四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授权书和相关文件建立履约考核制度。

  市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授权书的规定对中标人履约及其他方面进行年度考核和抽查。

  在抽查和年度考核中发现中标人有违法、违约行为的,由市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招标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无效;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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