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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空调公共汽车服务指导规范》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11.关于印发《深圳市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转让质押登记办法》的通知(深交〔2004〕103号)

  12.关于印发《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企业量化评价办法》的通知(深交〔2006〕442号)

  13.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局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深交〔2005〕667号)

  14.关于开展港口建设费征收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深交〔2004〕546号)

  15.关于印发《深圳市港口建设费分成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交〔2006〕255号)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空调公共汽车服务指导规范》的通知
(2006年8月11日 深交〔2006〕577号)

  为提高我市空调公共汽车服务质量,规范空调公共汽车的营运行为,改善空调公共汽车车厢环境,为乘客提供安全、舒适的公交服务,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空调公共汽车服务指导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空调公共汽车服务指导规范

  为提高我市空调公共汽车服务质量,规范空调公共汽车的营运行为,改善空调公共汽车车厢环境,为乘客提供安全、舒适的公交服务,制定本规范。

  一、空调公共汽车车辆及相关设施配置与要求

  空调公共汽车是指在本市公交线路上营运,装有空调设施具有调节车厢内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等功能的公共汽车(以下简称空调车)。

  空调车的车辆配置与要求除应当符合《深圳市公共汽车车型配置与相关技术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车辆和标识要求:

  1.路牌:采用电子显示路牌,路牌上按规定标明空气调节符号等服务标识;

  2.站牌:采用空调车的线路,站牌上应当标明“本线全部空调车”或“本线部分空调车”。

  (二)空调系统工作性能要求:

  1.车辆营运时,车厢内温度可在12°C~30°C的范围内调节;

  2.车辆安装强制独立新风换气装置或空调自动控制换气装置,车厢内人均通风换气量≥25m3/hr,空调新风量必须达到空调设备通风量的30%以上。

  (三)车辆服务设施:

  1.车厢前部醒目位置装置温度显示装置;

  2.配备新风换气装置或空调自动控制换气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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