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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失效]


  9.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交〔2006〕697号)

  10.关于印发《深圳市出租小汽车驾驶员星级考评程序规定》的通知(深交〔2003〕146号)

  11.关于印发《深圳市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转让质押登记办法》的通知(深交〔2004〕103号)

  12.关于印发《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企业量化评价办法》的通知(深交〔2006〕442号)

  13.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局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深交〔2005〕667号)

  14.关于开展港口建设费征收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深交〔2004〕546号)

  15.关于印发《深圳市港口建设费分成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交〔2006〕255号)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2006年9月13日 深交〔2006〕706号)

  为规范我市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的建设、维护、运营以及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市公交服务水平,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管理若干规定》。现予印发,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的建设、维护、运营以及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市公交服务水平,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交站点服务设施是指在公交站点上设置的站台、站牌、站架、候车亭等为公交线路运营提供服务的设施,不包括公交总站设施。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管理及维护,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

  第五条 深圳市交通局(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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