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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襄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樊市分公司关于在全市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我市矿山、危化等高危行业集中,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用责任保险等经济手段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管理,是强化安全事故风险管控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增强安全生产意识,防范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减轻各级政府在事故发生后的救助负担;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持社会稳定。各地、各单位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扎实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行工作。

  二、推行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原则

  (一)监管部门推动和市场运作的原则。有关监管部门通过行政手段,积极组织、协调保险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指导制定适合企业需要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产品和条款,建立健全责任保险服务体系,共同推进我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在运行中,要充分尊重人保财险公司与投保单位的意愿,实行市场化双向选择,形成人保财险公司与投保单位互利共盈的局面。

  (二)政策引导和分散风险的原则。各地、各部门要研究制定有利于促进企业积极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政策,推动主体责任落实,提升安全生产水平。要科学确定保险费率和保险水平,合理分散企业事故风险,引导人保财险公司与投保单位成为风险共担的责任主体,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切实减少各类事故。

  (三)全面推进和重点先行的原则。在起步阶段,按照“重点行业、高危企业先行”的要求,切实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动员重点行业及高危企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同时,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逐步在其他行业企业中全面推开。

  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试点范围、重点企业分类

  各级监管部门要依法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加强安全生产投入,积极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特别是具有较高事故风险的“四大类高危行业”企业,要认真做好投保工作。全市试点范围内的单位确定,按《湖北省安全生产责任险与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配套改革试点方案》(鄂安监管政法[2009]76号)第五条的规定办理。

  1、第一大类: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大量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2、第二大类: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重点企业和单位(具体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7号令《作业场所职工危害申报管理办法》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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