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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襄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樊市分公司关于在全市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3、第三大类: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烟花爆竹、民爆器材、燃气(含充装)、船舶修造与拆解的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品加工制造企业、建筑业、汽车维修、加油站、液化气经营等企业。

  4、第四大类:发生生产安全重伤(含重伤)以上事故的单位。

  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及投保标准

  (一)保险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因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死亡、伤残及因此发生的医疗费用、搜救费用,依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保监会报备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规定,予以赔偿。

  (二)投保标准

  在推进阶段,“四大类行业”应积极将企业所有员工纳入“安全生产责任险”参保范围。其中,纳入第一大类的企业所有员工、纳入第二大类企业中被确定为作业场所接触有毒有害因素的员工、纳入第三第四大类企业生产作业场所岗位的员工,应全部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每人保险责任金额为20万元;对其他岗位员工可根据工作性质不同,保险责任金额在5-20万元之间由企业自主选择,保险费率下浮30%。

  五、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有关政策

  各级安监部门及人保财险公司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一)凡按照当地政府及安监等有关部门规定,已经足额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企业,可在次年改为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不再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企业所交纳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可按照规定列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并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

  试点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原则上可以从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缴纳风险抵押金中任选其一。已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生产经营单位,在自愿的情况下,经批准可将风险抵押金转换成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未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生产经营单位,若购买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可不再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二)人保财险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保险费率的价格杠杆作用,对投保后切实搞好安全生产管理、未发生人员重伤以上(含重伤)事故的企业,可在次年续保时给予保险费率下浮优惠;对投保后安全生产管理混乱、或发现新的重大事故隐患、或发生亡人事故的企业,可在次年续保时根据有关规定上浮保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评先奖励及上年度事故发生情况等相结合的费率浮动机制,促进参保企业自觉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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