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保单位通过三级安全标准化验收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5%;通过二级安全标准化验收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10%;通过一级安全标准化验收,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20%。
2、参保单位被命名为省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5%;被命名为国家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10%。
3、参保单位上年度被评为县(市)区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3%;被评为襄樊市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5%;被评为省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10%;被评为省级红旗单位或国家级先进单位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20%。
4、保险费率的优惠比例累计不超过基准费率的30%。
5、参保单位上年度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10%,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提高10%;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提高20%;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提高30%.一年内发生多次生产安全事故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累计提高不超过30%。
(三)人保财险公司将严格遵守保险监管机构制定的费率标准和相关规定开展业务。参保企业应按照保险条款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保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投保费用。各级监管部门不得以企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名义收取任何费用。
(四)人保财险公司将加大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经费投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宣传,鼓励相关单位和个人积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允许承保公司按照保费收入的2%提取防灾防损费用,提取的防灾防损费用必须在当年全额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防灾防损费用的提取使用办法由市安监局和人保财险公司另行制定。
六、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统筹指导
为确保我市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各地要加强综合指导与协调,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全面推行的要求,扎实推进全市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
(一)市安监局将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进工作纳入各县(市)区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年终进行考核。各县(市)区安监部门也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目标考核机制,扎实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