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负责辐射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规划和制度,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放射源安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十)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实施国家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拟订全市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协调市内的国家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推动全市环境信息资源共享和环境信息公开,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组织实施对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污染源的监测。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做好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推动环境保护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负责拟订全市环境保护重大工作目标和措施。指导各地、各单位开展生态文明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工作,组织开展全民环保行动。指导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襄樊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政务督察、环境信息发布、保密、信息、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车辆、水电、机关大院安全等机关日常工作,负责综合性文件、报告和主要领导讲话的起草及调研工作;归口管理信访、电子政务、政务公开等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县(市)、区间环境污染纠纷情况通报及联络工作;承担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规划与财务科。
负责环境保护方面的区划、规划编制和基础能力建设。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环保规划,组织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提出我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组织审查污染源治理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和资金筹措、调剂工作;负责与地方税务局协调排污费征收事宜,承担局机关、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三)法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