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市(州、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要切实履行职责,在招生、课程教材审核、教育教学、财务等方面加强管理和监督。
(四)加强中外合作办学的质量管理。着重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1、要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规范。中方教育机构申报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要按照
《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材料,填写《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申报表》要准确无误,文件材料要详实规范,此外,还应提交中国驻外大使馆关于外方教育机构的资质证明。普通高中学校申报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应先报送当地市(州、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报省教育厅审批。
2、要加强招生录取的管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的中方教育机构可以依法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但实施中国学历教育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其中: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招收学生,应当纳入国家下达的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在学校年度招生规模内按照专业招生目录分列执行,并须满足同地区同批次录取的要求,在同批次完不成招生计划的,不得转入下批次执行;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招收学生,应当纳入本地区的中等学历教育招生计划,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所在市(州、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指导,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实施外方教育机构学历、学位教育的,其录取标准应当不低于外方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的录取标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的中方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3、要加强培养过程的管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实施中国学历教育的,其教育教学计划、培养方案、学制年限的制定和执行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实施外国学历教育的,其教育教学计划、培养方案、学制年限的制定和执行应当不低于该国的标准和要求;同时实施中国和外国学历教育,并颁发中外学历和学位证书,其教育教学计划、培养方案、学制年限的制定和执行应当满足双方的要求。中方教育机构要对开设课程和引进教材的内容进行审核,并将课程和教材及说明及时报省教育厅备案后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
4、要加强颁发证书的管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实施中国学历教育、颁发学历学位证书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执行;实施外国学历教育、颁发学历学位证书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具有实施相应层次和类别的学历教育和学位授予的资格,外方教育机构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当遵循真实有效的原则,与该国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同并获得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