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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外合作办学管理的意见

  (五)要严格执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置标准。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参照同级同类教学机构的设置标准执行。所选定的办学场所应具有与办学规模、层次、专业相匹配的办学设施和条件。

  (六)要加强采用“双校园”办学模式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当在中方教育机构内实施完整的或主要的教育教学过程。确需采用“双校园”办学模式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中方教育机构应当在实施此类项目中切实加大外国教育资源的引进力度,并对引进的外方教育机构的课程,特别是用以替代中国学历教育课程的课程认真进行评估。引进的外方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应当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全部课程和核心课程的三分之一以上,外方教育机构教师担负的专业核心课程数和教学时数应当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全部课程和全部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以外方教育机构名义在国际上招聘的教师,其水平应当获得外方教育机构和中方教育机构的认可。

  (七)做好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校长(行政负责人)、教师的聘任和管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拟聘任的校长(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热爱祖国,品行良好,具有教育、教学经验,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实施本科以上层次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拟聘任的校长(行政负责人),应先报送省教育厅同意后,再报教育部核准;实施专科层次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拟聘任的校长(行政负责人),报省教育厅核准;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拟聘任的校长(行政负责人),应先报送当地市(州、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报省教育厅核准。在聘任教师和管理人员的过程中,要在双方平等的基础上,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聘任的中方教师,应具备相应的学历和职业证书;聘任的外籍教师和外籍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学士以上学位和相应的职业证书,并具有2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外籍教师及外籍管理人员到华工作时,应及时到外事、公安等相关部门做好备案工作。

  (八)加强中外合作办学的收费和财务管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需经价格部门核定后予以公布;未经批准,不得增加项目或者提高标准。收费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方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财务进行管理,并在学校财务账户内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项,统一办理收支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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