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令
(第8号)
《襄樊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2月3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李新华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
襄樊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是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总称。
行政单位,包括市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执行行政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事业单位,包括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