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部门对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市审计、监察、国土资源、房管、公安(车管)等职能部门配合市财政部门,共同做好资产产权界定、产权变更、资产处置、资产收益管理、查处违规违纪及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 国有不动产产权管理
第六条 国有不动产产权归国家所有,单位占有、使用。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市政府委托市财政局对各行政事业单位持有的国有《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下简称“两证”)集中统一管理:
(一)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已经登记、发证的,由单位将“两证”原件及相关原始资料,缴由市财政局统一管理;
(二)各行政事业单位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未作登记的,应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关证件后缴由市财政局统一管理;
(三)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权属不清的(包括由多个主体投资或参与形成的房地产),由市财政、国土资源、房管、审计、监察等职能部门联合,会同投资主体,对该类资产依法实施权属界定后,办理相关证件手续,属国有资产的,缴由市财政局统一管理;
(四)目前正在开发、建设的国有房屋建筑物和土地;利用国有房屋建筑物和土地进行抵押融资、贷款的;负债购建的国有房屋建筑物和土地;涉及诉讼、仲裁的国有房屋建筑物和土地等目前暂时未办理权属登记的,必须到市财政局进行登记备案,限期办理相关产权手续后,缴由市财政局统一管理。
第七条 市房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抵押、灭失等变动手续时,必须有市财政局的审批意见。未经市财政局审批,不得办理产权变动手续。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移交“两证”时,由监察和审计部门负责监交。
第三章 国有资产配置管理
第九条 行政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由市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单位履行职能需要及地方财力状况合理制定;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由市财政局会同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按其履行职能的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