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本办法第二十条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通用及专用设备等,必须经市财政局核准后,采取公开竞价、招标或拍卖等形式进行处置。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涉及撤销、合并、改制的,其资产要进行全面的清查,登记造册,按资产处置程序报批后,方可办理移交、调拨、封存、拍卖等手续,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随意处置。
第五章 国有资产收益管理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市财政专户或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缴纳“非转经”资产占用费后,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 行政单位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所得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用于弥补单位津补贴的发放,或优先安排用于缴入单位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新增资产配置等。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和有关社会团体国有资产收益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后,用于弥补缴入单位事业发展和必要的经费支出等。
第二十六条 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专项管理制度。市财政局应设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专户,用于归集各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并按缴入单位建立专帐,实行分户核算。各单位也应建立国有资产收益专账,并按规定及时将国有资产收益缴至财政专户,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坐支和私分。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和坐支国有资产收益经查证属实的,以及拒不缴纳国有资产收益或“非转经”资产占用费的,由市财政局下达征缴通知书,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可直接抵扣其财政性拨款或从其财政专户中划缴。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取得国有资产收益时,应向缴款人开具由湖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资产收益专用票据。市财政局负责专用票据的领用、保管、发放、使用、核销和监督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各执收单位要建立健全专用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等制度;禁止转让、出借、代开资产收益专用票据,禁止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资产收益专用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