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将本单位管理的各类国有资产的信息(包括资产数量、结构、原值、现值、实物图片)等资料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如实反映单位资产现状,对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情况执行网络与纸质同步申报程序,编报资产年度报表和资产增减变动说明,提高资产管理水平。
第三十条 市财政局、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使用高效的绩效评价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资金使用、财务管理、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收益(入)管理以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衡量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指标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建立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实行国有资产绩效管理,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章 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局、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局、审计局和监察局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社会监督机制,加强监督工作,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电子信箱,并依法及时处理举报。
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履行其资产管理职责,造成资产流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四)擅自对外投资、对外担保、抵押贷款、出租及出借的;
(五)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六)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形式所获收益未入账及未签订协议的;
(七)其他违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依法处理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市财政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