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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市区土地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市区国土资源交易市场,作为市区土地交易的有形市场,土地交易要在有形土地市场依法公开进行。

  第五条 土地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有关当事人依法进行土地交易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后的用途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严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用于房地产开发和住宅建设。

第二章 土地交易的范围

  第七条 下列土地交易,应当在土地交易场所公开进行:

  (一)房地产开发、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和工业项目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四)因法院判决以实现土地抵押权用于清偿债务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

  (五)已出让的工业、仓储、采矿、公用设施等国有建设用地,需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政府可依法收回重新进入市场公开交易;

  (六)依法可进行交易的集体建设用地的出让、转让;

  (七)依法应当进入土地交易场所进行的其他土地交易。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进行交易: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有权属纠纷的;

  (二)出让土地受让人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扣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及涉及其他土地问题;

  (四)共有土地使用权未经其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

  (六)法律规定的禁止出让、转让土地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进行交易: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除转让、转租外),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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