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未按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
(三)将集体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和住宅建设的;
(四)法律禁止出让、转让土地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土地交易的方式
第十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依法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协议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对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从事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提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章 土地交易的程序
第十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出让方案,依法制定招标、拍卖、挂牌文件和投标、竞买规则,并至少在投标、拍卖、挂牌前20日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公告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在市区土地有形市场、市政府门户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发布。
第十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转受、让双方应持转受让申请、转让协议以及土地的有关资料等,到国土资源交易市场办理转受、让手续。经上报审核符合转让条件的,转让结果在市区土地有形市场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以招标方式进行土地交易的,应确定标底;以拍卖和挂牌方式进行土地交易的,应确定底价。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底价在招标、拍卖或挂牌交易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严格保密。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底或底价,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研究报市政府确定。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必须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对申报价格进行审核和登记。申报土地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市人民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五条 有意投标、竞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到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登记,提交有关身份、资质、资格的有效证件,并缴纳保证金,参与投标、竞买活动。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应抵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保证金,出让人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活动结束后5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