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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丹江口库区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项目建设实施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单位必须按照项目管理规定和合同法有关要求,与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重要设备、材料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合同双方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项目所在地建设、质量监督部门按有关规定和规范对整个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建设管理工作要充分发挥设计、监理等单位的作用。施工单位要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行业标准、按照经审定的施工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在施工中发现设计问题要及时向项目法人和监理工程师反映,并由项目法人会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联合作出处理。涉及厂址、工艺、关键设备需要变更时,必须按程序逐级报原设计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变更。要有完善的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推广使用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的先进技术、先进施工方法和工艺。施工单位有义务为监理单位的监理及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提供方便,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妨碍监理和检查工作。

  概算批复后,建设内容、地点、标准和规模,原则上不能变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市报省批准后方可变更。因变更而增加的投资部分,由地方政府承担。按照国发投资[2007]2474号文件规定,建设方式不能采用BOT等项目融资方式;实行总承包方式建设的项目,必须按照招投标法等法规对工程建设的各主要环节实施公开招标。

  三、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项目资金管理

  项目建设资金是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制度和办法,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滞留、挤占、挪用、截留。地方政府必须落实建设项目地方配套资金。严格控制项目建设资金的各单项开支标准,不准随意扩大项目开支,不准搞任何概算外工程。各项目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有关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开设资金专户,真正做到“专户、专人、专帐、专管、专用”,确保建设资金及时、足额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财政部门,要根据项目单位提出的申请,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工程建设进度以及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等要求拨付项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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