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放宽主体资格条件。经审批机关批准,允许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财政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允许跨行政区域的农民共同申办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然人身份的各类创业人员的居民身份证、留学归国人员的中国护照亦可作为投资主体资格证明。
6、扩大筹建登记范围。除对办理工商登记时无法提交前置审批文件、证件的重点项目实行筹建登记外,其他只要不涉及安全、环保、节能,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申请人均可申请筹建登记。
7、对重点扶持对象从事个体经营实行试营业制。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返乡农民工等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除涉及前置审批的事项外,可申请试营业,免费核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营业执照;6个月后继续经营的,换发正式营业执照。
8、企业法人设立的仓库、生产车间、办事处,不单独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不办理工商登记。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分支机构,不再要求办理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由企业法人直接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市、县(市)工商局申请登记,不要求提交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手续。
9、下放登记权限、审查受理权限。依法委托具备条件的分局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登记;依法委托工商所(基层分局)受理审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申请,并报送市、县(市)工商局核准、打印执照后,由工商所(基层分局)代为发照,不收取费用。
10、进一步缩短登记办照审批时限。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办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核准,不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与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可合并办理;企业的登记机关和企业名称的核准机关不是同一机关的,作出决定的时间由规定的5个工作日减为3个工作日。
办理个体工商户、企业登记,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除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外,个体工商户当日办结、企业登记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领照时间由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内调整为:一般企业减为5个工作日;涉农、涉改(改制、改组)企业减为3个工作日;涉及重大建设项目及其他纳入绿色通道办理范围的事项减为2个工作日。
11、简化登记审核程序。对企业的各类登记实行“一审一核”、“一人办结”制度。工商所(基层分局)对个体工商户登记实行一人独立审批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举办的商品展销会免于登记,承办方只需将参展经营者的审查情况报举办地的工商局(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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