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生态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林业局、省海洋渔业厅、省法制办,有关市、县政府。
(十五)加大生态省建设执法检查力度。加强对一次性塑料制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建立塑料购物袋销售使用长效监管机制,加大“白色污染”整治力度,开展对全省农资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各市、县政府。
(十六)加强环境教育和生态宣传,提高人口素质。充分调动社团组织和民间社会团体的积极性,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实践活动,积极宣传“生态立省、科学发展”理念。开展“保护母亲河”与“爱生态、别陋习、强素质、树新风”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实施“新农村卫生新校园建设工程”,净化、美化乡村学校,建设和改善校园生态环境。加强生态环境教育,积极创建“安全文明生态学校”和绿色学校。完善公共文体服务设施,繁荣文化事业,抓好“六大文化惠民工程”建设。根据我省生态承载力,科学合理控制常驻人口规模,改善人口结构。加强基础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全面提高人口素质。
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生态办、团省委、省水务厅、省海洋渔业厅、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省教育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人口计生委,各市、县政府。
六、加强生态省技术和资金保障能力建设,提升生态省建设水平
(十七)加强生态省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积极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和评估体系、生态服务价值监测体系、海岸带生态保护战略、文明生态村生态旅游发展等方面的基础研究工作,为深化环境管理,保持优良生态环境提供科技支撑。继续开展绿色GDP(国内生产总值)考核试点省相关工作,对海南资源环境综合经济核算工作进行评估,建立海南绿色GDP核算指标体系。
责任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生态办、省统计局。
(十八)进一步完善生态省建设投资保障机制。加大省财政对海南的生态补偿力度,推进海南作为全国生态补偿机制试点省的各项基础工作,明确补偿范围和对象,适当提高补偿标准,扩大补偿范围。充分利用国家赋予的国际旅游岛建设的优惠政策,组织做好生态省建设相关项目前期工作,争取国家资金投入推进生态文明示范省建设。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生态办、省水务厅、省林业局,各市、县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