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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办法》通知

  (七)擅自中断实习活动;
  (八)实习期间未经批准转所实习;
  (九)同时在两个律师事务所实习;
  (十)不服从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的监督管理;
  (十一)泄漏当事人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十二)妨碍诉讼、仲裁活动正常进行;
  (十三)以自己名义收取费用;
  (十四)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毁损《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十五)其他损害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
  第十条 对经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市律师协(分)会应当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及其所在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经考核合格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从即日起,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上报申领律师执业证材料;实习人员实习期满超过三年未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应重新实习和考核。
  第十一条 实习律师考核委员会应当在考核结束之日起七日内,将实习人员考核结果在宁夏律师网上公示。考核结果公示后,应当对收到的意见或者举报进行汇总、鉴别,必要时应当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有证据证明通过考核的实习人员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自治区律师协会应当撤销对其签署的考核合格意见,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
  第十二条 实习人员依据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通过考核,经查证属实的,则实习无效,并且在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
  第十三条 实习人员对实习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自治区律师协会申请复核。
  第十四条 自治区律师协会应当在收到该申请复核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受理复核决定,实习律师考核委员会在收到自治区律师协会作出同意受理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所有材料移送自治区律师协会,自治区律师协会从接到移交的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的实习律师到法律援助中心专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司法厅颁发律师执业证或律师工作证的,由律师事务所的指导律师和法律援助中心出具考评意见,参照本办法的规定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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