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府[2010]1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
海口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3月4日十四届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一日
2005年12月16日,海口市人民政府颁布了《海口市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海府[2005]99号);2008年,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海府[2008]24号)修正,更名为《
海口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2010年3月4日,经海口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审议进行修订,沿用2008年修正名。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提高运用专利制度的能力和水平,加快专利技术成果转化实施,促进本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包括专利申请资助、专利战略研究资助、专利实施引导资助和专利奖资助。
专利资助实行无偿、择优支持的原则,重点资助企事业单位取得的市场前景好、创新性和技术含量较高的发明专利和涉外专利。
第三条 设立市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列入市财政经常性支出预算管理,可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情况予以调整,但该专项支出应当控制在当年预算额度内。
专项资金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管理和使用,并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的检查监督。
第四条 提出专利申请资助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资助申请人(第一专利权人)为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的企业、事业、机关、社会团体等单位或在本市有经常居所且用本市地址申请专利的个人;
(二)自本办法施行后获得授权的专利;